商丘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处长柴国华

就《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18-09-11 07:17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商丘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处长柴国华。

记者:柴处长,《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公路“第一杀手”,严重损坏公路桥梁、威胁道路运输安全、扰乱运输市场秩序。为有效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论证,省人大出台了《条例》,这是我省第一部治超工作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省治超工作全面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道路。《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治超主体责任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治超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提升了治超工作的重要地位,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政府领导不重视、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促进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条例》还明确了执法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联合执法、源头治超、科技治超、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以及落实有奖举报、信用管理、责任倒查等工作机制和有效措施,解决了治超工作长期存在的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手段不得力、执法责任不落实等一系列瓶颈问题和难题;《条例》的颁布,对于全面加强和规范我省治超工作、保障公路桥梁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记者:《条例》规定的超限超载车辆有哪些?

答:《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超限车辆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超载车辆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量。

记者:《条例》对政府主体责任是怎么明确的?

答:《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将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和技术监控网络,并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网络,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治理水平。

记者:根据《条例》相关规定,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另外,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记者:《条例》对违法车辆信息抄告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其他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抄告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记者:《条例》对非法改装车辆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或者非法改装货运车辆、货运源头单位非法装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记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采取哪些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

答: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设备,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车区、服务区以及普通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多发路段,对货运车辆开展流动检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需要,在货运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以及货运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货运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记者: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单位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中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答:新建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劝返车道和卸货场。已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对高速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超载检测设备。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劝返。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故意堵塞收费站、扰乱交通秩序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理。高速公路经营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没收放行车辆的全部通行费,并按照每辆次处2000元罚款。

记者:如何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答: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公路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并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记者:如何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中涉及货运车辆生产、销售或者改装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有人责任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故意堵塞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如何处罚?

答:故意堵塞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短途驳载、安装影响检测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记者: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和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百分之三十的如何处罚?

答: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该车辆的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记者:宣传《条例》,我们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商丘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把《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召开由各县(市、区)执法所(大队)和各超限站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成立宣贯工作领导小组,并要求各执法单位进一步加强领导,结合实际细化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现在,《条例》宣贯工作在紧锣密鼓进行,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死角。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微博、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专题宣传,同时在办公场所、各加油站、货运源头单位、公路收费站口、超限检测站、客运站等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横幅;我们印制了4万份宣传单、1万份宣传通告,发放宣传单或张贴通告。部分县(市、区)执法单位亲自上门走访源头运输企业、货运场站、运输专业户,广泛深入地普及《条例》,使社会各界都能了解《条例》的颁布实施,熟知《条例》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护路、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记者:怎样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答:当前,我们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明确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执法工作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抓好,用足用好《条例》中明确的有关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责任、分工等有关规定,推动治超工作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努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治超工作模式。除了加大宣专力度外,我们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领导的支持,将治超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落实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只有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治超工作才能有序开展。我们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和公安交管部门、交通执法机构的查处责任,通过明确责任事项,强化跟踪问效、责任追究,推动治超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另外,我们会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培训力度。《条例》对治超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出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权威性很高,政策性很强,覆盖面很广,必须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在《条例》实施前,我们已经组织了培训班,努力为一线执法人员充电,为全面实施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

总之,我们会站在保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高度,进一步提升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自觉主动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促进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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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处长柴国华
就《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答记者问
2018-09-11 07:17   本报记者   商丘网—商丘日报   我要评论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商丘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处长柴国华。

记者:柴处长,《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公路“第一杀手”,严重损坏公路桥梁、威胁道路运输安全、扰乱运输市场秩序。为有效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论证,省人大出台了《条例》,这是我省第一部治超工作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省治超工作全面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道路。《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治超主体责任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治超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提升了治超工作的重要地位,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政府领导不重视、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促进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条例》还明确了执法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联合执法、源头治超、科技治超、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以及落实有奖举报、信用管理、责任倒查等工作机制和有效措施,解决了治超工作长期存在的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手段不得力、执法责任不落实等一系列瓶颈问题和难题;《条例》的颁布,对于全面加强和规范我省治超工作、保障公路桥梁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记者:《条例》规定的超限超载车辆有哪些?

答:《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超限车辆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超载车辆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量。

记者:《条例》对政府主体责任是怎么明确的?

答:《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将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和技术监控网络,并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网络,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治理水平。

记者:根据《条例》相关规定,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另外,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记者:《条例》对违法车辆信息抄告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其他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抄告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记者:《条例》对非法改装车辆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或者非法改装货运车辆、货运源头单位非法装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记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采取哪些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

答: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设备,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车区、服务区以及普通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多发路段,对货运车辆开展流动检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需要,在货运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以及货运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货运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记者: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单位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中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答:新建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劝返车道和卸货场。已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对高速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超载检测设备。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劝返。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故意堵塞收费站、扰乱交通秩序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理。高速公路经营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没收放行车辆的全部通行费,并按照每辆次处2000元罚款。

记者:如何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答: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公路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并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记者:如何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中涉及货运车辆生产、销售或者改装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有人责任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故意堵塞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如何处罚?

答:故意堵塞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短途驳载、安装影响检测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记者: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和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百分之三十的如何处罚?

答: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该车辆的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记者:宣传《条例》,我们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商丘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把《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召开由各县(市、区)执法所(大队)和各超限站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成立宣贯工作领导小组,并要求各执法单位进一步加强领导,结合实际细化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现在,《条例》宣贯工作在紧锣密鼓进行,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死角。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微博、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专题宣传,同时在办公场所、各加油站、货运源头单位、公路收费站口、超限检测站、客运站等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横幅;我们印制了4万份宣传单、1万份宣传通告,发放宣传单或张贴通告。部分县(市、区)执法单位亲自上门走访源头运输企业、货运场站、运输专业户,广泛深入地普及《条例》,使社会各界都能了解《条例》的颁布实施,熟知《条例》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护路、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记者:怎样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答:当前,我们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明确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执法工作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抓好,用足用好《条例》中明确的有关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责任、分工等有关规定,推动治超工作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努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治超工作模式。除了加大宣专力度外,我们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领导的支持,将治超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落实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只有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治超工作才能有序开展。我们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和公安交管部门、交通执法机构的查处责任,通过明确责任事项,强化跟踪问效、责任追究,推动治超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另外,我们会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培训力度。《条例》对治超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出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权威性很高,政策性很强,覆盖面很广,必须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在《条例》实施前,我们已经组织了培训班,努力为一线执法人员充电,为全面实施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

总之,我们会站在保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高度,进一步提升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自觉主动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促进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责任编辑: 张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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