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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化“心结” “检察温度”促和谐

2023-05-18 02:38:14 来源:商丘日报

  “没有想到这婆媳俩关系现在变得这么好了,儿媳妇自愿照顾婆婆,婆婆也高兴地抚养起孙子、孙女,一家人其乐融融。这都是检察官的刑事和解解开了婆媳俩的心结,让坏事变成了好事!”5月12日,永城市李寨乡某村党支部书记感激地对回访的该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综合业务部主任郭超杰说。

  因为琐事,婆婆将儿媳妇咬成轻伤

  事情要追溯到去年9月30日。

  当天晚上,永城市李寨乡某村村民王某因儿子在学校不慎磕掉一颗门牙,准备等天亮带孩子去医治,便带着丈夫和儿子找到婆婆孙某,想让婆婆帮忙照看一下小女儿。但是,因为婆媳俩素来不和,请求帮忙未果,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王某首先动手打了婆婆一巴掌,后二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的右耳耳廓被孙某咬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孙某现年58岁,育有3子,其丈夫32岁去世。为更好地照顾3个年幼的孩子,婆家人撮合孙某与其已故丈夫的弟弟崔某结婚。婚后,崔某没有和妻子再生育孩子,而是和孙某共同抚养3个侄子,直至他们结婚生子。本案被害人王某,就是孙某的二儿媳妇,与孙某的二儿子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平常生活中,孙某与王某有一些小矛盾,矛盾的起因大多都是生活琐事。

  案发后,经当地村委会及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合意,而且情绪都比较激动,甚至不愿提及对方。因久调不决,犯罪嫌疑人孙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提请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而被害人也因先动手殴打犯罪嫌疑人被治安拘留。

  此时,这对婆媳俩的关系降至冰点。

  刑事和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今年以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试行刑事案件办理繁简分流,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是三个试点院之一。

  简案并不是简单办,更不是为了追求办案速度而去机械办案。在此案审查逮捕过程中,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分别和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家人进行了沟通,并到当事人双方所在村庄实地了解情况。承办人认为,如果检察院简单“一捕了之”,法院简单“一判了之”,案件办了,社会矛盾并没有化解到位,损害的社会关系并没有修复,其实,案件并没有办好。

  他们了解到,即使被害人一时怒气难消,犯罪嫌疑人也心存怨恨,但是双方始终是家人,他们之间仍然存在刑事和解的基础。承办人带领王某的父母及丈夫到拘留所首先做通了被害人的思想工作。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承办人电话通知孙某在浙江台州务工的另外两个儿子回来参与调解。在自愿赔偿王某的相关经济损失后,双方握手言和。经审查后,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对孙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郭超杰告诉记者:“双方达成和解后,首先对他们自己产生了指引作用。经此一事,无论是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都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被害人回到家跟亲戚邻居说出了自己的内心感触:‘遇到事情一定不要冲动,如果再来一次,我肯定不会再先动手打人。’如果再有类似事件发生,相信他们一定会三思而后行,不会再冲动行事,触及法律的红线。”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双方的刑事和解在当地产生一定的影响。当地村民普遍认识到邻里之间和谐相处的重要性,表示不管什么矛盾纠纷,只要大家沉着冷静地去处理,都会得到和平解决。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亚东真诚地表示:“惩治犯罪并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才是检察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此案承办人在极短的审查逮捕期限内,全面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能动而高效,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向整个社会传递了正能量和司法温度,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化解矛盾,助推溯源治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检察机关处在刑事案件诉讼的中枢环节,上承公安机关,下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少捕慎诉”“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司法政策,推动轻微刑事案件矛盾化解,促进基层社会和谐,作用尤为凸显。

  今年以来,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刑事案件办理繁简分流试点为契机,不断转变执法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履职能动性,用心用情用力办好群众身边“小案”,通过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公开听证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社会矛盾,用刑事和解“和谐”社会关系,用司法温度“温暖”百姓心窝。

  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他们通过化解矛盾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和解既增强了检察机关主持和解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又在检察履职过程中释放出司法善意温暖当事人,积极促成案结、事了、人和,为构建和谐社会治理体系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郭超杰告诉记者:“从理论上来说,刑事和解是一种多赢的结果,和解双方都是受益者。在刑事和解过程中,我们征求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意见,让双方协商,自由发表意见,不但化解了被害人的怨恨心理,同时也抚平了犯罪嫌疑人可能因受处罚而报复对方的心理,防止再次激化更深的矛盾,实现了更大范围的社会公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家庭纠纷,展现了司法的公正与温度,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