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商丘> 正文

课件,给还是不给

2023-05-04 00:11:33 京九晚报

  五一节,劳动节,笔者无意间网搜“知识产权”条目——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居然一不留神学习了4个小时。

  却原来,是1999年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共同提出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提案,次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却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到2020年11月已经是第三次修正。其中不少条目与普通公民的权益息息相关。

  试举一例:每个学期授课结束,都有学生索要我的PPT课件,我给还是不给?

  这是每一个大学老师都会遇到的问题。你不给,学生会说,你讲的与教材上不一样,考试又是以你的授课笔记为主,我们不好复习。你一定给,个别学生索性不来上课,有课件,突击一周保证及格了。你说可给可不给,认真的学生会每一幅图都用手机拍下来,影响了正常听课的效果。而且,弟子把拍下来的图片、视频串起来,成为一个新课件,拿去到其他高校或者培训机构的课堂,作为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你是不是有点“孩子被人抱走”的尴尬?更何况我的课件往往做得比较详细,融入了自己的学术思考,甚至就是论文的提纲。而一些图片则是自己在国内外的实地拍摄,乃实实在在的“原创版”。

  如今,认真学习了著作权法之后,我会比较合理地处理这个问题。

  如果是主管部门统一教材、统一大纲、统一课件、统一考试的课程,学生随处可以找到课件,大可不必再找我。如果是教材本身附有光盘,如李良荣先生主编的《新闻学概论》,课件仅仅是教材目录的简单稀释,也可以慷慨赠送。而只要是我们自己编写的教学课件——自己多年的心得、论点、论据,自己拍摄的图片、视频等,就兼具了原创性、专有性和可复制性,换言曰,已经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再进一步说,即便是学术讲座、课堂授课、法庭辩论、即兴演讲等,只要不是一字一句照本宣科,也照样拥有知识产权即著作权——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那么,我完全可以“敝帚自珍”而仅仅发给学生教学大纲。

  或许难就难在自己的弟子或者同事,确实是善意地索取学习,如何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节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包含“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因此,我要告知弟子或者朋友,可以拍摄、复习、引用,但不要擅自传播——此前,有某培训机构,拍了我的讲座课件,不经本人允许,右上角都打上了机构的名称,我当然要告它。当然,我自己也是首先申请登记并公证为妥。

  现在我想,还是备课之初,就两手准备:做好一个较为详尽的“解析版”,自己授课之际用;做一个简明扼要的“复习版”——以理论为主,具体例子学生可以自己加进去,自由发挥。一则避免老师把授课变为“喂养”,嚼得稀巴烂,二则提升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