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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出事故 保险亦不“保”
2022-06-21 00:20   记者 梁晓晨 通讯员 刘雪豪   商丘网-京九晚报   我要评论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7日,闫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掉头时,与相对方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受损。经测试,刘某酒精含量为72mg/100ml,民权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闫某某车辆维修后,刘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了闫某某29000元的维修费。事后,原告刘某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索赔,被告以原告酒驾为由拒不赔偿。原告认为被告未就该免责事由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刘某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保险单时,已明确将“饮酒后驾驶车辆”约定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并对上述字体进行了加粗处理,足以引起原告注意,可以认定被告对双方保险合同中的前述免责条款已履行了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对于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法律明确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法律、法规、规章自公布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社会公众应当知悉和理解,且车辆驾驶人更应当学习、了解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故保险公司对相关条款作出提示后,不必再就其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法官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遵章守纪意识,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要等发生交通事故后才追悔莫及!

编辑: 曹娟   责任编辑:李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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