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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的法律风险
2021-04-22 17:41   商丘网—京九晚报

  

针对当前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诈骗套路变化快、形式多、掩饰性强等特点,金融消费者群体极易陷入出租、出借、出售“两卡”(银行卡、电话卡)的陷阱,谨防成为诈骗网络犯罪的帮凶。

案情简介:2020年4月,王某在银行自助取款机取钱时遇到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告知其愿意出价500元收购王某名下的一张一类借记卡,王某见有利可图,便至某市银行网点办理了一张一类借记卡,并将张某的手机号码设置为银行预留手机号码,同时开通了网银和手机银行等相关业务,随后将银行卡出售于张某使用。虽然王某觉得张某使用此卡可能会涉及违法行为,但觉得反正不是自己在使用,故对此持放任态度,直到公安民警找到王某,他才知道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犯罪,经调查在2020年7月至8月间,王某卖出的银行卡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2起,涉案金额10余万元。后王某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启示:当下社会上发生的网络电信诈骗和网络赌博等犯罪猖獗,在此类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收购到的银行卡及卡下开通的手机银行、安全介质等渠道,通过大量银行账户之间的交易将犯罪所得转入自己的账户,以干扰、阻碍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金融消费者出借、出租、出售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网络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网络信息犯罪活动,该行为就已经触犯了法律,沦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我国《刑法修正案(9)》中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风险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一定要妥善保管好个人的银行卡、支付账户、对公账户、网络支付安全介质,如有丢失应及时办理挂失、补办或更改密码,对于自己名下长期闲置不用的银行卡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因为一点蝇头小利出租、出售、出借个人的银行卡,一旦被犯罪分子拿来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也给自己带来了法律风险,轻者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金融消费者如遇到陌生人或朋友想自己借用、购买、租用个人的银行卡、支付账号、电话卡或对公账户的情况,请果断拒绝,如发现该行为涉嫌违法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如果已经存在出租、出借或出售银行卡,应当立即收回,并查询账户相关历史明细,如果发现存在大量流水且资金来源不明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国工商银行商丘分行 任羽 供稿

编辑: 田戈   责任编辑:李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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