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好一所专门学校胜过建立十所监狱
刘天放 商丘网——京九晚报 2020-08-12 11:56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拟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修订草案二审稿还提出,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
近年来,连续发生的一系列未成年人受伤受害恶性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本身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突出问题。客观地讲,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呼声。而修订草案二审稿,正是对此的积极回应。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国家未来和民族振兴,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而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实施专门教育,是对“一判了之”或“一放了之”两个极端的一种“折中”。以专门学校的专门教育等替代刑罚等保护处分措施,即是与时俱进之举。
正像修订草案二审稿指出的那样,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对于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当然,即使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强化专门教育,也需要建立和完善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对家庭监护予以监督支持,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实行司法介入,对失职家长问责。还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使其从小养成相信法律、遇事找法、自觉用法的行为习惯,同时要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发现问题及时给予心理疏导,将错误行为阻止在萌芽状态。
而无论如何,加强专门学校建设,是今后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手段和方向,也预示着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进入了一个现阶段。考虑到我国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严重不良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处于脱管状态的事实,对此,既不能一律入刑,也不能放任自流。而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即是综合考虑后的一个最佳选择。诚如有专家所言:“建好一所专门学校胜过建立十所监狱。”
编辑: 田戈 责任编辑:李瑾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