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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了,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三种类型
2017-06-15 09:39   商丘网—京九晚报 本报记者 张雅静

  

核心提示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花样越来越多,也让不少投资者防不胜防。近日,商丘市保险行业协会提醒保险消费者,要理性消费,避免在保险消费中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同时提醒保险消费者,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类型、特征以及防范方法也要清楚了解。

特别提醒,打击保险领域非法集资

说起非法集资,各界人士对此都深恶痛绝,相关职能部门打击非法集资的力度也不断加大。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监管整治力度,在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同比实现双下降。2017年一季度,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同比继续双下降。

据悉,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保险市场环境,2017年5月—7月,保监会计划在保险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行动。5月份是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近日,商丘市保险行业协会特别列举了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类型特征,以及防范方法,提醒保险消费者以及保险从业者防范风险,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一般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那么,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有哪些特点?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又该如何防范,避免自己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之中?公告显示,一般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三种类型,让你识别保险领域非法集资

在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形式和手段则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其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第二种,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其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第三种,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其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如何防范?消费者要做到“三查两配合”

那么,消费者如何防范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呢?商丘市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在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时,重点是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

“三查”,即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消费者可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一方面,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同时,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

“两配合”,即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配合做好缴费,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

配合做好回访,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及处罚方式

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都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则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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