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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竣工工程款制度

2026-07-14 07:39:42 来源:商丘日报

  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工序复杂、履约不确定性的行业特征,极易受发包人资金链断裂、政策调整、履约争议、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导致工程中途停工、承包人撤场、项目烂尾,最终形成大量未竣工工程。在实践中,发包人普遍以工程未完工、未通过竣工验收、未完成最终结算为由行使抗辩权,拒绝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导致承包人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成本等无法收回,进而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上下游供应链债务连锁纠纷,严重影响建筑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我国《民法典》及建工司法解释等形成了专门的体系,确立了“质量合格即有权求偿”的核心裁判原则,厘清未竣工工程款的立法逻辑、行权边界与实务裁判规则,对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利益、化解建工纠纷、盘活停滞工程项目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未竣工工程款的立法维权路径演变

  (一)《民法典》第793条是未竣工工程维权核心法条,相较于旧司法解释删除“竣工验收合格”中的“竣工”二字,仅要求已完部分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即可主张工程款,明确工程整体完工并非付款前提。区分三种情形:一是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参照合同计价标准折价补偿;二是质量瑕疵经修复达标,发包人可扣除修复费用后支付补偿款;三是修复后质量仍不合格,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任何价款。《民法典》第806条合同解除规则为中途停工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合同提前解除后,已实际履行的施工部分无法恢复原状,承包人有权请求对应价款补偿及合理损失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允许单层转包、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追责;第44条衔接代位权规则,适用于所有类型实际施工人。该规则下,未竣工工程实际施工人可选择直接起诉发包人,举证门槛较低,但长期引发权利滥用、发包人无端担责问题。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明确废止直接突破起诉的诉权,转包、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仅能起诉合同相对方。第7条将向发包人追责限定为代位权诉讼,需同时满足债权到期、上手承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要件。第14条针对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工程,质保金以折价补偿款为计算基数,返还期限自实际施工人退场之日起算,无需等待整体竣工验收。第13条明确规定无结算文件时当事人可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不受审计、财政评审不合理的约束,解决烂尾工程无结算依据的痛点。

  二、主张未竣工工程款的法定适用要件与结算规则

  (一)主张未竣工工程款需满足三要件。其一,已完工程质量合格,这是价款求偿的绝对前置条件。无论合同效力如何、工程是否完工,已施工部分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款;质量合格或修复后合格的,依法享有价款请求权。其二,工程未竣工具备正当事由,因发包人欠款、指令停工、资金链断裂、合同解除等可归责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停工的,承包人可正常主张权利,排除承包人恶意停工、擅自撤场等违约情形。其三,已完工程量可核查、可固定,通过施工签证、施工日志、现场影像、会议纪要或司法鉴定等,能够确定实际施工范围与工程量,具备结算基础。

  (二)差异化结算适用规则。合同有效且中途解除的未竣工工程,优先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结算,固定总价合同不得直接适用整体总价计价,需根据已完工程量占比折算价款,据实扣减未施工部分的成本、费用及预期利润。合同无效的未竣工工程,严格适用折价补偿规则,不再适用总价条款,以实际施工成本为核心,结合合同单价、市场定额或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工程价值,原则上不支持承包人的预期利润损失。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停工烂尾的,承包人可同步主张停工窝工、设备闲置、人员滞留等合理损失;因承包人过错造成工程停滞的,承包人仅可主张成本价款,无权索赔预期利益。

  三、未竣工验收的付款抗辩效力认定

  当前司法裁判已形成统一尺度,竣工验收是工程全部履约完成的最终核验程序,并非阶段性工程款支付的法定前提。在中途解约、发包人擅自使用已完工程、发包人恶意拖延验收、项目烂尾无法竣工的情形中,只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的价款请求权即成立,不受整体工程竣工与否的约束。

  四、实务维权路径

  (一)已完工程质量举证难度高。烂尾项目无整体竣工验收报告,实际施工人仅持有部分施工资料,缺少完整验收资料时,极易因举证不能被认定质量不明。发包人常笼统主张整体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拒绝分段核验,需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延长争议解决时间、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

  (二)维权建议。其一,承包人需强化全过程证据留存,杜绝举证不能的风险,包括验收单、变更签证单、材料合格证、施工日志、工人工资流水等,搭建完整证据链证明施工投入与工程质量,固定停工原因、施工工程量、工程质量合格证明及催告记录等。其二,优先起诉直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难度最低,不受发包人与总包结算影响。其三,上手承包人具备破产、失联、怠于结算情形,且能证明发包人与总包存在到期欠付工程款,提起代位权诉讼向发包人追责。其四,有完整证据证明发包人签约时明知挂靠,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折价补偿。

  未竣工工程款主张规则是建工法律体系中行业风险、矫正利益失衡的重要制度,核心价值在于摒弃形式化的“竣工要件”,确立实质公平的“质量对价”原则。现行立法已全面覆盖合同有效、无效、中途解除等各类未竣工施工场景,构建了完整的价款结算、损失索赔与优先受偿保护体系。为进一步化解纠纷、规范市场秩序,需持续细化结算规则、明晰权利期限、完善举证机制,通过制度完善与实务规范双向发力,既保障建筑行业交易秩序稳定,又切实保护承包人及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单位:河南国基(商丘)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