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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遭遇“甩锅局” 余额是否“打水漂”

2025-07-31 07:14:20 来源: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2018年,原告张某为孩子在被告寇某经营某婴幼儿游泳馆办理了次卡会员,充值两次后共计可消费92次。办理会员后,张某带孩子在寇某店中消费了29次。2019年11月,寇某将该店铺转让给曹某。协议约定,曹某接手后,店面所有货品、会员及会员费用由其负责。随后,曹某将店铺更名经营,张某继续在曹某店中消费33次。2024年12月,曹某的店铺宣布停业,并联系会员退费,但却以查无张某会员信息为由,拒绝退还张某会员卡余额,并要求张某支付2018年10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消费费用。张某找到寇某要求退还会员费,寇某称已将店铺及会员费用都转让给曹某,应当由曹某负责退费。张某认为二被告纠纷不应损害其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本案中,因某婴幼儿用品店(经营者曹某)宣布停业,致使其与张某间的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法可以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张某的次卡会员剩余30次(价值1305元),应由某婴幼儿用品店(经营者曹某)负责退还。张某要求寇某承担返还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永城市某婴幼儿用品店(经营者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充值服务费1305元。判决作出后,某婴幼儿用品店(经营者曹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婴幼儿用品店返还张某充值服务费1000元。

  法官说法:永城市人民法院蒋口法庭庭长朱连亭认为,商家收取消费者预付会员费用后,有义务按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在未履行完毕服务义务前将会员费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债务转移行为。今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其明确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商家在转让会员费用前,应经过消费者同意。若消费者认可转让行为,则消费者与新经营者产生新的服务合同关系,由新经营者承担合同义务;若未经消费者同意,商家擅自转让会员费用的行为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原经营商家退还尚未消费的卡内余额。


本栏主持:王 冰 绘图:胡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