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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登记启动

2024-03-24 23:33:17 来源:京九晚报

  昨日,记者从商丘市住建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估价管理,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市住建局决定开展全市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机构年检执业登记工作。

  据介绍,本次执业登记适用对象包括:在全市范围内承揽抵押、征收(含搬迁)、涉税、拍卖、司法鉴定、各类价值咨询等所有涉及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在登记范围内的机构,应在4月10日前,到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09房间进行执业登记。

  进行登记时,应携带以下资料: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执业登记表;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营业执照(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至少2名在商执业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签名、印章,并提供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社保证明(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和照片(房屋不动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书)以及估价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提供2023年度所有业务收费明细、台账目录,并随机抽查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经办人委托书和身份证。

  一级估价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需提供上述1至6项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须是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分支机构专职注册估价师)和身份证;分支机构持续符合备案证书所登记注册估价师人员信息存在变更的,附情况说明,加盖申报机构总公司公章。

  在我市异地执业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外市估价机构,除需提供上述1至6项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估价机构总公司同意在我市从事估价业务的情况说明(包含负责人信息、经营区域、营业场所等)。

  市住建局要求,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建立公司信息变更报备制度,及时将变更后的相关信息报至市住建局。同时,各房地产估价机构须按月报送业务台账明细汇总表(提供电子档和签字盖章扫描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表格报至市住建局。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严格按照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等规范经营,及时到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进行执业登记,登记合格后即可在我市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登记合格的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后抄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税务局、市银监局、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

  各县(市、区)估价机构主管部门参照公示合格名单进行管理,定期对估价机构办公现场、档案管理、估价报告、制度公示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加大估价报告抽检力度,对估价师不到现场、代替签字、估价报告严重不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等行为,将计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记者 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