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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正常行使探望权 法官如何判决

2024-01-30 01:16:11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本栏主持:王 冰 绘图:胡莉萍

基本案情:原告小光与被告小艳离婚后,约定女儿小雨由被告抚养,口头约定原告可以探望女儿。但离婚后,被告阻止原告去看女儿,原告希望给予孩子应有的父爱关怀与教育,要求每个月探望孩子一次,每月1日9时接走孩子、2日17时送回;每两年和孩子一起过春节,陪同时间依照国家法定放假为准;每年暑假、寒假共同生活7天。被告小艳辩称:“我没有阻挠原告探望孩子,原告在看望孩子之后,孩子情绪很不好,经常哭闹。为了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告应当减少探望的时间和次数,被告不能将孩子带走共同生活,否则会影响孩子的生活、学习。”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得无故予以阻止或者设置障碍。但探望一方也应当在对方及子女工作、学习、生活方便时进行,不应因探望给对方造成不便。考虑到原、被告已经离婚,双方很可能会重新组成家庭。结合各方面的因素,法院酌定原告于每年寒暑假开始后的第一个星期六、星期天及每年的六一儿童节行使探望权,探望时间为上午9点钟至下午5点钟之间,方式为原告与被告沟通后到小雨生活的场所。在原告小光探望期间,被告小艳应提供必要的便利,且在小雨年满八周岁之后,探望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当然,法院并不干涉双方另外达成探望协议。待小雨年龄稍大后,也可通过直接电话、微信联系等灵活方式行使探望权。

法官说法:睢县人民法院河集法庭庭长李飞认为,离异的父母双方,应本着理解、包容、关心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态度正确处理探望事宜,友好协商,制定合理的探望协议,避免造成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关爱的缺位和家庭教育的缺失。父爱、母爱都是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当父母离异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温馨的家时,请一定不要剥夺孩子享受完整父爱与母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