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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以被撤销吗

2024-01-11 03:15:42 来源: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跟着李某在工地干活,不慎从8楼坠落到7楼,造成颈部脊髓损伤,住院治疗60多天。李某垫付医疗费17万元后便不再垫付,张某家庭条件困难,无力继续住院治疗。为继续治疗,张某与李某协商签订《工地事故调解协议书》:由李某垫付拖欠的医疗费1万元,再一次性补偿8万元。后来,张某再次住院,又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并经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之后还要再继续治疗。张某发现李某赔偿的钱远远不够,调解协议太不公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李某辩称,其与张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张某亲戚等多人也在现场见证,不存在乘人之危、欺骗、迫使等情形,该协议不应被撤销,自己也不应再赔偿张某损失。

  法院判决: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张某在工作时未穿戴安全防护设备,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从8楼坠落到7楼,张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张某受伤当时的赔偿标准计算,张某获得的赔偿数额应不低于50万元,但李某实际只赔偿了26万元,数额相差较大,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本案张某家庭生活困难,根据日常社会生活经验和常识,其作为一个病人是渴望继续治疗的,且当时处于危困状态。此外,张某作为一个文化水平低的农民是缺乏判断能力的。综上,双方当时签订的《工地事故调解协议书》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判决撤销。

  法官说法:睢县人民法院河堤法庭庭长聂松认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缺乏判断力,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提醒大家: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否则可能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