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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1环罚决字(2023)7号

2024-01-04 06:42:30 来源:商丘日报

  黄建国(身份证号:41142519730127571X):

  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民权县吴屯水库进行无人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在民权县吴屯水库东南角,商丘市第四水厂取水口西侧存在抽沙行为,有现场照片、讯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2023年9月25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1日,我局告知你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可你既没有申请陈述申辩,又没有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在向你作出罚款贰拾陆万壹仟壹佰肆拾贰元(26114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有关规定,你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账户,并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财务股备案。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民权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凡玲

  电话:0370-8526889

  地址:民权县和平路与江山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邮政编码:476800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