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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成“危房”,谁担责

2023-02-02 06:33:36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打拼数载盖起新楼房,怎料还没入住竟成“危房”,满心欢喜秒变郁闷悲催!近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施工方负责人李某承担修复费用2.4万元。

原告老王诉称:“我与李某签订建房协议,将自家两层楼房建设工程承包给他,约定包工不包料,钢筋水泥等施工材料在李某指定的销售处购买。施工完毕十来天,我打扫建筑垃圾时发现二楼浇筑地板四周出现大量裂缝,且随着时间延长裂缝越来越大,找李某多次他均不认账。无奈下我申请诉前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所施工程多处存在质量问题,修复需3.6万元。”

被告李某则辩称:“首先,我不认同该鉴定意见,因为涉案房屋系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建筑质量标准,鉴定机构依据国家建筑标准对涉案房屋予以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房主老王盖房没有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想着盖着、盖着改着,施工中还经常指手画脚,甚至不听劝阻,自行切割掉涉案楼房一楼客厅立柱,用木工支模向上起拱板底,致使横梁取消、支撑面减少,板底厚度不均才出现板面开裂,这都是老王瞎指挥造成的,我是按要求施工的,不应该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目前农村房屋质量并无全国统一明确的标准,但不代表房屋质量可以下降,实践中可参照标准房建设相关规定,本案中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

根据鉴定意见的原因分析,该楼房问题应是缺乏施工前的设计及施工不规范造成的。依据双方在施工合同关系中各自的义务,老王因未履行提供设计图纸的义务,承担1/3的责任,李某因未尽到施工人的义务,承担2/3的责任,综合考虑各方责任,判决李某承担修复费用2.4万元。

法官提醒:建房百年大计,牢记质量为本,应选择有施工资质和经验的建设、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应定期跟进施工过程,及时发现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与施工方沟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王 冰 梁晓晨 通讯员 李方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