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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妥善化解租赁纠纷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2022-02-24 09:45:00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近日,睢县人民法院河集法庭审理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及时化解了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同时,助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不断取得新成效。

2021年6月22日,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福田欧马可厢货车一辆,租赁期限为2021年6月22日至2024年6月22日,自2021年7月1日起,被告于每月1日支付给原告租赁费52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两个月的租赁费便不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田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车辆,支付拖欠的租赁费26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河集法庭负责人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该起诉讼产生的根本原因系被告在租赁原告车辆从事拼多多货物运输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亏损严重,导致未及时支付租赁费用,双方未能及时有效交流从而造成互不信任继而对簿公堂。承办法官意识到,该起案件如果简单以判决方式结案,只会激化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的判决结果只会导致两败俱伤,对该市场其他类似问题的解决也可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原告田某的诉讼目的并非真正解除合同收回运输车辆,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已有好转,被告张某亦有意继续租赁并扩大经营。基于此,承办法官决定加大调解力度,在“和”字上做文章,在“了”字上求效果,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分析利弊,使本来剑拔弩张的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并达成了被告张某清偿所欠租赁费用、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协议,双方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新冠肺炎疫情的多点性、阶段性发生,使很多企业和个体户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部分经营者甚至出现运营中断、关门停业的局面,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纠纷。河集法庭在面对具体纠纷时,区别不同情况,坚持“求同存异、调解优先”的原则,引导当事人和衷共济、共克时难,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尽快恢复正常经营,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从而优化法治营商软环境,受到当事人的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