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下午,因对贵州省瓮安县一名女中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死者家属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上访。在有关负责人接待过程中,一些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最终酿成严重打砸抢烧事件。(据7月4日《大河报》)
这起罕见的严重事件,惊动了上层,震撼了人心。直面这起事件,人们禁不住会发出一连串的“为什么”。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就此事件三次向百姓道歉,并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次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有深层次的原因。笔者认为,从其深层次的原因中引出一些教训十分必要,万万不可等闲视之。
教训之一:任何时候都不可侵犯群众利益。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这岂不破坏了党群关系、干部关系?诚然,发展是硬道理,但不能因为要改革、要发展就无端地牺牲群众的利益,去动摇社会稳定这块基石。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谁若背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就没有不栽跟斗的。
教训之二:化解矛盾切忌作风粗暴。当地政府对人民内部矛盾不能坚持以人为本,耐心说服,而是粗暴压制,甚至随意动用警力,实行强制措施,这岂不令群众寒心!从而,使群众的不满情绪一次次积淀并不断激化。当然,这并不是说,群众的意见百分之百都正确,群众的要求百分之百都合理,我们可运用“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这一马列主义观点,区别对待之。对待群众的合理诉求,有条件解决的,应竭尽全力去解决;要求不合理或无法解决的,要耐心说服、劝导;对确因政策或决策失误的,不可回避,应如实向群众承认错误,及时纠正。
教训之三:切不可忘记根除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稳定。当地公安部门对黑恶势力和严重刑事犯罪、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问题,重视不够,打击不力。正不压邪,瓮安不安,群众缺乏安全感,反应十分强烈。在“6·28”事件中,黑恶势力正是利用群众的这种不满情绪,兴风作浪,趁火打劫,公然挑战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从而酿成严重后果。某些民警对黑恶势力手软,在刑事案件面前缺少作为,没有尽到保护人民、维护安定的责任,这是严重的失职、渎职,是对人民的犯罪!在警察前边加上“人民”二字,非同寻常!掂掂其分量,是否重于泰山?
教训之四:领导干部不可缺失包括应变能力在内的执政能力。瓮安县的一些领导干部平时不能居安思危,缺乏忧患意识,没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在事件发生之时,见事迟,反应慢,没引起高度重视,没下大力气主动去做细致的工作,缺乏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该县群众要求及时了解事实真相,本是合情合理的。而当地领导干部竟没有把女中学生李某溺水身亡的真相迅速向社会公布,没有主要负责人到死者亲属家中和聚集的群众面前做有效劝导,新闻媒体对事实真相失语,黑恶势力的骨干分子及其他不法分子乘机煽风点火,谣言四起,蒙蔽了部分群众。事件失控了,在长达7个小时里,打砸抢烧愈演愈烈。显而易见,瓮安县县委和县公安局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县严重失职、渎职的县委书记、县长、政法委书记及公安局长被免职了,但不作为官员造成的严重损失及恶劣影响能好挽回吗?
瓮安“6·28”事件的教训不能说不沉痛,不能说不深刻。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牢牢记取其教训,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的征程中迈好每一步,当是国人的共同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