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兄弟会”涉黑案一审宣判
记者郭富昌特约记者刘海琳赵越/文图 河南法制报 2018-08-30 10:05
8月27日下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狄某民等1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如图)。该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强迫劳动罪、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狄某民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狄某丽等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9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1997年,被告人狄某民纠集被告人罗某文、程某武、王某明、程某龙等人,成立“十八兄弟会”,在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一带逞强争霸,逐渐成势。2000年前后,狄某民又聚集了被告人狄某丽、狄某平、狄某江等家族成员和宋某民、程某礼等主动依附人员,逐渐形成了以狄某民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5年以来,该犯罪组织在洛宁县兴华镇个别原党政干部包庇、纵容下,长期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垄断农村工程建设,暴力插手民间纠纷,干扰破坏行业秩序,非法把持村级组织,大肆侵占群众利益,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强迫劳动、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在洛宁县兴华镇、下峪镇及周边地区造成恶劣影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狄某民纠集被告人狄某丽、狄某平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洛宁县兴华镇董
寺村及周边村镇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
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
质组织。根据1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
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当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近200人参加了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