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盗窃罪判处房甲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房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5年11月至2006年6月,被告人房甲伙同他人先后在睢阳区北关等地盗窃作案4起,共计盗窃“时风”牌农用三轮车1辆、摩托车2辆以及水泵等物,总价值16008元。被告人房乙明知其哥房甲偷来的是赃物,而3次收买并销售。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房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房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后谏言:哥哥盗窃,弟弟销赃,结伙作案,实在荒唐。“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房甲、房乙却成为栽在犯罪泥沼上的亲兄弟,让人感受到的是法盲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