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20-02-13 02:26

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落实商丘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一线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措施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重点疫区人员及其亲友等,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以及密切接触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五、殴打、伤害、威胁、侮辱、恐吓、诽谤医务工作者的;对医务工作者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可能导致医务工作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等行为的;

六、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和物资,或者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七、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哄抢等行为的;

九、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自己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的;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一、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款物的;

十二、在道路上采取挖掘泥石、堆放障碍物等行为阻碍交通的;破坏交通设施,足以造成危险的;

十三、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四、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商丘市公安局:110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2581700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209712

商丘市司法局:3396009

特此通告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商丘市公安局

商丘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0日

编辑: 张书豪   责任编辑:李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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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2-13 02:26     商丘网—商丘日报   我要评论 

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落实商丘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一线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措施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重点疫区人员及其亲友等,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以及密切接触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五、殴打、伤害、威胁、侮辱、恐吓、诽谤医务工作者的;对医务工作者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可能导致医务工作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等行为的;

六、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和物资,或者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七、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哄抢等行为的;

九、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自己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的;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一、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款物的;

十二、在道路上采取挖掘泥石、堆放障碍物等行为阻碍交通的;破坏交通设施,足以造成危险的;

十三、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四、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商丘市公安局: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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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20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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