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禁行措施的通告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19-12-20 02:36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禁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区域
商南高速以东、济广高速以西、庄周大道以南、连霍高速以北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二、禁止通行车辆
1.本地及外地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III(含)以下标准柴油车和不达标排放车辆禁止在规定区域行驶。2.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及以上更高等级预警应急响应期间,本地及外地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Ⅳ(含)以下标准柴油车和不达标排放车辆禁止在规定区域行驶。
三、禁止通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起24小时禁行。
四、禁行管理要求
1.国III标准柴油车加装尾气处理装置(颗粒物捕捉器DPF和尾气催化还原设备SCR)并通过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认定达到国Ⅳ以上排放标准的,不再纳入禁止通行范围。
2.本地及外地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III(含)以下标准柴油车和不达标车辆违反上述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路检路查等方式依法予以处罚。
商丘市公安局
商丘市交通运输局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0日
编辑: 田戈 责任编辑:李瑾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