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19-11-01 06:52
为进一步加强散煤污染治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如下:
一、加快推进全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单位除外)、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洁净型煤“双替代”(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实现全市范围内散煤动态“清零”。2019年11月1日前,在禁煤区内实现散煤和洁净型煤“清零”(涉煤单位除外,同上)。禁煤区外,“双替代”覆盖不到的农村地区实现散煤“清零”。
2020年11月1日前,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双替代”目标任务,将列入“双替代”改造任务的区域全部划定为禁煤区。
二、市、各县(市)政府2019年11月1日前划定并公布禁煤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可以逐步扩大禁煤区的范围。
划定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矿、火电厂、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允许禁煤区外“双替代”未覆盖区域的居民暂时使用洁净型煤用于生活取暖。
三、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双替代”和禁煤工作,严格查处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组织辖区内管理部门按照决定要求,加大散煤治理工作力度,确保散煤治理的决定落实到位。
四、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保障辖区内贫困户、五保户日常生活和冬季取暖的用气用电需求,并对其用气用电情况建档立卡,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冬季取暖。
五、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大散煤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建立对禁煤区内燃煤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
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开展散煤污染治理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散煤污染防治意识。
六、市政府要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履行散煤污染治理职责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其负责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散煤污染突出问题查处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将散煤污染治理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并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 张书豪 责任编辑:李瑾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