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人被讹”案和解的核心价值取向
杨世建 王富兴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18-09-20 07:30
据报道,近日,浙江金华市小伙见义勇为扶老人反被讹,真相大白后起诉老人,经法院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以口头形式道歉,并将登报道歉所需款项5000元捐给金华市红十字会,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的和解,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
意志自由。自由是指人的意志自由、存在和发展的自由,是人类社会的美好向往,也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体现了调解的自愿原则,即双方当事人愿意而没有受法官等人强迫去做。在此基础上,双方接受、服从、配合、支持调解,让顺利结案水到渠成。
地位平等。平等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本案中,法院没有因原告在事实与法律方面的强势而特殊优待,也没有因被告在社会舆论等方面的弱势而加以歧视,而是赋予双方相同的价值和尊严,弘扬了司法的文明理念。
社会公正。公正即公平和正义,是国家、社会应有的根本价值理念。作为社会公正的重要部分,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民主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本案的办理做到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案件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时,法院根据价值观念作出恰当取舍,运用调解方式对当事人利益保护到位。
恪守法治。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本案中,法院调解遵循法定程序,调解协议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本案一丝不苟、严格依法的办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多项内容高度契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杨世建为法学博士,商丘师范学院法学系主任;王富兴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市法学会理事,现供职于人民日报《民生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