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第29批1、2、4、5、6、7号)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18-07-05 02:17

一、商丘市民权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260089

X410000201806260043

反映情况:

D410000201806260089: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东北角400米处投诉人及相邻两家一共十一个鱼塘,鱼塘南边30米处建了一个农药化工厂(老板是赵绪文),生产剧毒农药(灭多威)致使诉求人及其另外两家鱼塘的鱼大面积死亡,损失200万元,望尽快查处。反映多次当地环保局一直不监测鱼塘内的水质。投诉人称公示结果造假,要求跟监察组一起到现场取土进行监测,担心不取渗坑里的土。对公示结果不满意。

X410000201806260043:群众来信反映,2018年6月2日来电反映“2014年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韩明化工厂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及废气,导致刘章顺、马秀云、胡景维3家共计11个鱼塘,养殖鱼类大量死亡”一事,经由当地相关部门处理后于6月7日、6月15日、6月19日对结果进行公示,来信人对公示结果不满意,认为都是虚假的,再次来信恳请核实当时的情况材料,并解决来信人的损失赔偿问题。(再次举报公示结果与事实不符)

调查核实情况:

属重复举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1.该化工厂在2014年被民权县环保局查证为“十五小”企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于当年7月1日由县环保、公安、国土、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与庄子镇政府联合,依法对其进行了拆除,当时周边确有鱼塘。其间省、市、县环保及安监部门多次对其进行检查,未发现有生产迹象,现在该处已无任何企业。2.举报内容所述有关鱼塘损失,经调查核实,该部分举报内容与2014年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北鱼塘原业主胡景维、马秀云、刘二顺举报内容基本相同,属于举报人与原企业之间的利益纠纷。当时,民权县环保局就告知投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8条第二款之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应当向渔业管理部门反映,此事已超出了环保部门的职责。2014年11月7日,在庄子镇政府主持调解下,鱼塘业主收到补偿款80000元。2017年2月22日,鱼塘业主胡景维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2月11日,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422行初15号行政裁定。2017年8月3日后,当事人再次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了多次上诉或上访。2018年3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7〕豫14行终53号终审裁定。该项举报内容已有司法裁定,建议举报人根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6月22日晚,接到省第十强化督察组关于对民权庄子镇原化工厂遗留问题的意见后,民权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连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已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公司对有异味的区域土壤、周边地下水进行监测,因在6月29日下午,投诉人胡景维与庄子镇魏楼村村民魏明田发生冲突(民权县公安局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附后),出于对投诉人安全问题考虑,民权县政府不建议投诉人到现场参加取样。为确保取样检测的公正可信,让投诉人放心,在取样过程中民权县专项整改领导组将组织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庄子镇等单位和河南省政院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一起按照制订的监测方案进行取样,并对取样过程全程录像,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投诉人没必要担心取样问题。4.经调查,这几家企业环保手续不全,按照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淘汰工艺要求,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应该立即取缔。2014年5月20日,民权县环保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民环文〔2014〕10号),当年7月1日县环保局联合公安、国土、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与庄子镇政府,依法对其进行了拆除取缔。其间省、市、县环保及安监部门多次对其进行检查,未发现有生产迹象。不存在环保局保护该厂不作为。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县环保局执法合理合规。对核查的结果在《商丘日报》和商丘政府网等媒体如实公示。解决赔偿问题建议举报人根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及整改情况:

(一)妥善处置。民权县政府在6月5日第一次接件后就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庄子镇政府、环保、公安、安监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对发现的186个空桶已依法进行了妥善处置。(二)制定整改方案。(附整改方案)

问责情况:

已在2018年6月7日信访案件办理中给予:民权县环保局局长韩冰通报批评;民权县环保局主任科员党组成员王建中诫勉谈话;民权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中队长李在松行政记过;民权县环保局监察大队监察员吴礼魁行政记过;民权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高尚坤诫勉谈话;民权县安监局办事员彭晓磊行政警告。

二、商丘市虞城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260092

反映情况:

商丘市虞城县大杨集镇310国道向南吴塘村,露天废旧砖窑厂里面有一个碎石机,白天不生产晚上生产粉尘和机器噪声扰民。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群众举报的露天废旧砖窑厂实为虞城县崔亚方粉料场,位于虞城县杨集镇袁牌坊村,负责人崔亚方,身份证号:411425198605018434,主要设备有铲车一台,粉碎机一台,过筛机一台,上料机一台。2017年12月份开工建设,2018年3月份建成投产。经现场检查,该厂无任何手续。综上所述,该举报件反映问题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经实地调查核实,对信访反映的虞城县崔亚方粉料场无任何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认定为“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对其下达拆除决定(虞环拆〔2018〕019号),要求立即拆除设备,清除原料。虞城县采取了“两断三清”措施,现已彻底拆除取缔到位。

问责情况:无。

三、商丘市夏邑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60036(*)

反映情况:

群众来信反映:商丘市夏邑县孔庄乡李安领新型材料厂(粘土砖厂),用地审批手续不全,环评造假。距敏感点“孟辛小学”实际距离不足500米,环保设施全是摆设,属典型的“散乱污”及落后产能企业,粉尘噪声污染给附近居民及学校造成严重影响。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该厂经孔庄乡政府筹建于1975年,属于乡办企业。1994年,根据中共夏邑县(夏发〔1993〕44号)文件精神,孔庄乡政府研究决定,拍卖给李安领经营,并签订协议。2008年,该企业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对粘土砖瓦窑厂进行整治,将老窑厂拆除整改,并在老窑厂废弃基址上申请建设夏邑县孔庄乡李安领新型墙体材料厂,占地类型为老窑厂废弃地(附国土资源局文件)。该厂年产6500万标块煤矸石粉煤灰烧结砖项目环评文件于2008年3月26日通过商丘市环保局审批(商环审〔2008〕138号);于2016年11月份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时,企业委托河南首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现状评估报告,通过备案(夏环备公告〔2016〕1号),并公示。经实地核实,孟辛小学位于该企业西北方向约370米;距离企业最近的村庄何楼村,位于其西北方向约260米(附平面位置图)。该企业高噪设备位于车间内,各边界噪声均达标(附检测报告)。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搅拌机采取封闭、隔离的措施,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双碱法进行脱硫处理。2018年5月17日虞城县环保局发现其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拟对该企业处以行政处罚,迫于经济压力,该厂主动停产至今。经调查核实,该信访举报部分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网格监管员的作用,做好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发现问题依法查处。

问责情况:

无。

四、商丘市虞城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60042(*)

反映情况:

群众来信反映商丘市虞城县郑集乡党委书记田正章,懒政怠政,在大气治理方面不作为。环保治理工作在全国开展已久,要求关停一切重污染企业和非法加油站,然而在郑集乡这些严重污染企业依然能够生存下来。1.小金村的塑料颗粒厂,规模之大,在郑集是唯一一家,该企业属于重污染企业,严重污染了地下水,给当地老百姓生活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污水横流到哪就会寸草不生,生产废气难闻,对人体有害,给周围群众生活带来很大的危害,多次反映给政府至今没得到解决,反而越干越大。2.非法加油站。关关停停,风声一紧乡里通知他们暂停,过后依然开业,得不到根本解决,给大气治理和当地群众造成很大影响。3.大金村的非法煤球厂,县里多次要求关停该厂,然而至今照常生产,该厂紧靠虞张公路路边,从县去郑集乡政府上班必经之路,是县里重点关停企业。4.卢楼村和宋楼的木炭窑,属于严重污染小作坊。木炭窑冒出的大量毒烟,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属县里重点关闭企业,并且卫星拍片也反馈到县里,曾是县长督办事项,群众反响强烈!也多次举报,至今没得到任何解决,依旧照常生产!5.乱收殡葬费上交乡政府。6.资金账目混乱,有贪污嫌疑。

调查核实情况:

1.经查,群众举报小金村的塑料颗粒厂实为杨玉广塑料加工厂,该厂位于河南省虞城县郑集乡小金村蒋李庄,负责人杨广玉,身份证号:412321197511185114,2017年8月建设,2017年10月投产。该厂无环评手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一套,主要生产设备为粉碎机2台、造粒机2台、冲洗池2座、大输送带2个已安装未使用,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粉碎-冲洗-造粒-成品,主要原辅材料为废旧编织袋。该信访举报属实。2. 经调查核实郑集乡境内现有加油站四家。经营手续齐全(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有三家,分别是虞城县合理加油站、虞城县顺嘉加油站、虞城县郑集加油站。这三家加油站经营证件齐全,能正常合法经营。手续不齐全的(没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加油站是位于郑集乡新红村虞张路路南的虞城县瑞丰加油站(新红加油站),法人姜瑞丰,该加油站2016年违规建设。该信访举报部分属实。3. 经虞城县工商执法人员与郑集乡政府工作人员现场调查,信访举报的大金村煤球厂系虞城县洁净型煤配送中心设立的郑集分司洁净型煤配送网点,负责人范长生,营业执照号:91411425MA44CG8T59,该网点既没有加工生产煤球,现场也没有发现加工生产煤球的机械和设备。该信访举报部分属实。4. 接该信访举报件后,立即对卢楼村和宋楼村的木炭窑现场调查,经查两家木炭窑分别为:王会兵木炭加工厂,位于虞城县郑集乡卢楼村王庄,负责人王会兵,身份证号411425197407085113,产品为木炭,主要原料为果木树,生产工艺为原材料—锯料—上窑—烧制—成品。该厂无环评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属于散乱污企业。宋新军木炭加工厂,位于虞城县郑集乡宋楼村,负责人宋新军,身份证号411425196205275117,产品为木炭,主要原料为果木树,生产工艺为原材料-锯料-上窑-烧制-成品。该厂无环评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属于散乱污企业。该信访举报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1.对于小金村的塑料颗粒厂(实为杨玉广塑料加工厂),虞城县环保局于2017年11月20日检查中发现该塑料厂无环评手续,擅自生产,随即对该厂立案调查,并下达了拆除决定书(虞环拆〔2017〕049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清除原料,拆除生产设备、设施。随后,虞城县环保局联合郑集乡政府对杨玉广塑料加工厂生产设备、设施进行依法拆除。2018年5月7日经检查发现,杨玉广塑料加工厂死灰复燃,虞城县环保局联合郑集乡政府再次对杨玉广塑料加工厂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拆除,郑集乡供电所对杨玉广塑料加工厂停止供电。经现场调查,该厂未生产,生产设备粉碎机2台、造粒机2台已拆除到位,原料产品已清除,有2条大型输送带未拆除到位。虞城县环保局联合郑集乡政府立即对该厂2条大型输送带进行拆除,现已彻底拆除到位。2.对于郑集乡的瑞丰加油站(新红加油站), 2016年11月18日,虞城县商务局稽查大队在正常稽查中发现,虞城县瑞丰加油站(新红加油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逐对该加油站立即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该非法加油站的加油机进行了拆除,自拆除后,在多次的稽查中,均未发现该加油站有违法违规偷卖成品油和“死灰复燃”的行为和现象。也没有发现郑集乡有其他非法加油站违法经营行为。3.对于大金村煤球厂,经虞城县工商局实地核查,该煤球厂属于虞城县洁净型煤配送中心设立的郑集配送网点,该网点既没有加工生产煤球,现场也没有发现加工生产煤球的机械和设备,只销售虞城县洁净型煤配送中心配送的洁净型煤。4.对信访反映的卢楼村和宋楼村两家木炭窑(王会兵木炭加工厂、宋新军木炭加工厂)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产,在木炭烧制过程中产生废气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均为“散乱污”企业,虞城县环保局依法依规对其下达拆除决定,要求立即拆除设备,清除原料。虞城县采取了“两断三清”措施,现已彻底取缔到位。5.关于群众来信反映商丘市虞城县郑集乡党委书记田正章,懒政怠政,在大气治理方面不作为;乱收殡葬费上交乡政府;资金帐目混乱,有贪污嫌疑等问题,虞城县政府已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问责情况:

1.关于小金村的塑料颗粒厂(实为杨玉广塑料加工厂)、卢楼村和宋楼村两家木炭窑(王会兵木炭加工厂、宋新军木炭加工厂)问题,给予虞城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陈锦行政警告;给予虞城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王金鑫行政记过。2. 关于小金村的塑料颗粒厂(实为杨玉广塑料加工厂)问题,给予郑集乡小金村支部书记王岭党内严重警告;给予郑集乡小金村包村干部魏新伟党内警告。关于卢楼村和宋楼村两家木炭窑(王会兵木炭加工厂、宋新军木炭加工厂)问题,给予郑集乡宋楼村支部书记徐贵臣党内严重警告;给予郑集乡宋楼村包村干部王胜民党内警告。

五、商丘市睢阳区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60051

反映情况:

群众来信反映:1.商丘市二高和恒大名都,恒大缤纷城小区门口2条市政道路,自2017年4月开工至今迟迟未能竣工,黄土大面积裸露,扬尘污染非常严重。2.紧邻商丘二高和小区旁边的城市内河-蔡河,河水发臭,特别是夏天来临,气味特别难闻。

调查核实情况:

1.经现场调查,上述2条市政道路为一条市政道路属帝喾路(神火大道—归德路段),属于2017年市政工程PPP项目(见附件2),建设期三年,于2017年10月进场施工。商丘市参照执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见附件1)的通知,其中第23条规定:采暖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因此该工程停工至2018年3月;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财政部于2018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见附件3)以上三个文件的出台对融资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使该PPP项目无法顺利融资,乙方项目资本金未及时足额到位,影响了该项目的推进,停工至今。经现场核实,帝喾路(神火大道-归德路)段黄土大面积裸露,扬尘污染,原因是恒大名都、恒大缤纷城工地施工机械、材料运输车辆、项目部人员车辆、施工人员通行,造成之前已覆盖的道路防尘网有部分损坏,没有及时更新。2.经排查,蔡河是一条从北向南流向的河流,案件反应段是位于下游,沿岸往北排查至职业技术学院时发现,在职业技术学院内有一条联通蔡河与日月湖的中水渠,水质较差,在职业技术学院内汇入蔡河,引起蔡河水质变质,导致河水气味难闻,主要原因是归德路东侧发现一排污口,向中水渠排放污水,造成中水渠内水质恶化变质,更严重的是倒流进入上游的蔡河(因进入日月湖中州路处有关闭水闸)。职业技术学院辖区内(归德路至蔡河)的中水渠两侧,无居住区和市政下水管道,不存在任何排污口。从职业技术学院再往北排查并没有发现污水入河现象。综上所述,该举报件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1.针对帝喾路(神火大道-归德路)段迟迟未能竣工问题,睢阳区将督促乙方加快筹措项目资金,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目前已对帝喾路(神火大道-归德路)段防尘网损坏区域再次进行覆盖,并安排专人巡查,确保损坏的区域及时补盖。2.目前,针对归德路东侧发现的排污口,已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水质已经逐步变清。

问责情况:

无。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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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批1、2、4、5、6、7号)
2018-07-05 02:17     商丘网—商丘日报   我要评论 

一、商丘市民权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260089

X410000201806260043

反映情况:

D410000201806260089: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东北角400米处投诉人及相邻两家一共十一个鱼塘,鱼塘南边30米处建了一个农药化工厂(老板是赵绪文),生产剧毒农药(灭多威)致使诉求人及其另外两家鱼塘的鱼大面积死亡,损失200万元,望尽快查处。反映多次当地环保局一直不监测鱼塘内的水质。投诉人称公示结果造假,要求跟监察组一起到现场取土进行监测,担心不取渗坑里的土。对公示结果不满意。

X410000201806260043:群众来信反映,2018年6月2日来电反映“2014年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韩明化工厂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及废气,导致刘章顺、马秀云、胡景维3家共计11个鱼塘,养殖鱼类大量死亡”一事,经由当地相关部门处理后于6月7日、6月15日、6月19日对结果进行公示,来信人对公示结果不满意,认为都是虚假的,再次来信恳请核实当时的情况材料,并解决来信人的损失赔偿问题。(再次举报公示结果与事实不符)

调查核实情况:

属重复举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1.该化工厂在2014年被民权县环保局查证为“十五小”企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于当年7月1日由县环保、公安、国土、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与庄子镇政府联合,依法对其进行了拆除,当时周边确有鱼塘。其间省、市、县环保及安监部门多次对其进行检查,未发现有生产迹象,现在该处已无任何企业。2.举报内容所述有关鱼塘损失,经调查核实,该部分举报内容与2014年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北鱼塘原业主胡景维、马秀云、刘二顺举报内容基本相同,属于举报人与原企业之间的利益纠纷。当时,民权县环保局就告知投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8条第二款之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应当向渔业管理部门反映,此事已超出了环保部门的职责。2014年11月7日,在庄子镇政府主持调解下,鱼塘业主收到补偿款80000元。2017年2月22日,鱼塘业主胡景维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2月11日,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422行初15号行政裁定。2017年8月3日后,当事人再次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了多次上诉或上访。2018年3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7〕豫14行终53号终审裁定。该项举报内容已有司法裁定,建议举报人根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6月22日晚,接到省第十强化督察组关于对民权庄子镇原化工厂遗留问题的意见后,民权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连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已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公司对有异味的区域土壤、周边地下水进行监测,因在6月29日下午,投诉人胡景维与庄子镇魏楼村村民魏明田发生冲突(民权县公安局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附后),出于对投诉人安全问题考虑,民权县政府不建议投诉人到现场参加取样。为确保取样检测的公正可信,让投诉人放心,在取样过程中民权县专项整改领导组将组织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庄子镇等单位和河南省政院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一起按照制订的监测方案进行取样,并对取样过程全程录像,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投诉人没必要担心取样问题。4.经调查,这几家企业环保手续不全,按照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淘汰工艺要求,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应该立即取缔。2014年5月20日,民权县环保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民环文〔2014〕10号),当年7月1日县环保局联合公安、国土、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与庄子镇政府,依法对其进行了拆除取缔。其间省、市、县环保及安监部门多次对其进行检查,未发现有生产迹象。不存在环保局保护该厂不作为。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县环保局执法合理合规。对核查的结果在《商丘日报》和商丘政府网等媒体如实公示。解决赔偿问题建议举报人根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及整改情况:

(一)妥善处置。民权县政府在6月5日第一次接件后就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庄子镇政府、环保、公安、安监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对发现的186个空桶已依法进行了妥善处置。(二)制定整改方案。(附整改方案)

问责情况:

已在2018年6月7日信访案件办理中给予:民权县环保局局长韩冰通报批评;民权县环保局主任科员党组成员王建中诫勉谈话;民权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中队长李在松行政记过;民权县环保局监察大队监察员吴礼魁行政记过;民权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高尚坤诫勉谈话;民权县安监局办事员彭晓磊行政警告。

二、商丘市虞城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260092

反映情况:

商丘市虞城县大杨集镇310国道向南吴塘村,露天废旧砖窑厂里面有一个碎石机,白天不生产晚上生产粉尘和机器噪声扰民。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群众举报的露天废旧砖窑厂实为虞城县崔亚方粉料场,位于虞城县杨集镇袁牌坊村,负责人崔亚方,身份证号:411425198605018434,主要设备有铲车一台,粉碎机一台,过筛机一台,上料机一台。2017年12月份开工建设,2018年3月份建成投产。经现场检查,该厂无任何手续。综上所述,该举报件反映问题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经实地调查核实,对信访反映的虞城县崔亚方粉料场无任何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认定为“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对其下达拆除决定(虞环拆〔2018〕019号),要求立即拆除设备,清除原料。虞城县采取了“两断三清”措施,现已彻底拆除取缔到位。

问责情况:无。

三、商丘市夏邑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60036(*)

反映情况:

群众来信反映:商丘市夏邑县孔庄乡李安领新型材料厂(粘土砖厂),用地审批手续不全,环评造假。距敏感点“孟辛小学”实际距离不足500米,环保设施全是摆设,属典型的“散乱污”及落后产能企业,粉尘噪声污染给附近居民及学校造成严重影响。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该厂经孔庄乡政府筹建于1975年,属于乡办企业。1994年,根据中共夏邑县(夏发〔1993〕44号)文件精神,孔庄乡政府研究决定,拍卖给李安领经营,并签订协议。2008年,该企业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对粘土砖瓦窑厂进行整治,将老窑厂拆除整改,并在老窑厂废弃基址上申请建设夏邑县孔庄乡李安领新型墙体材料厂,占地类型为老窑厂废弃地(附国土资源局文件)。该厂年产6500万标块煤矸石粉煤灰烧结砖项目环评文件于2008年3月26日通过商丘市环保局审批(商环审〔2008〕138号);于2016年11月份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时,企业委托河南首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现状评估报告,通过备案(夏环备公告〔2016〕1号),并公示。经实地核实,孟辛小学位于该企业西北方向约370米;距离企业最近的村庄何楼村,位于其西北方向约260米(附平面位置图)。该企业高噪设备位于车间内,各边界噪声均达标(附检测报告)。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搅拌机采取封闭、隔离的措施,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双碱法进行脱硫处理。2018年5月17日虞城县环保局发现其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拟对该企业处以行政处罚,迫于经济压力,该厂主动停产至今。经调查核实,该信访举报部分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网格监管员的作用,做好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发现问题依法查处。

问责情况:

无。

四、商丘市虞城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60042(*)

反映情况:

群众来信反映商丘市虞城县郑集乡党委书记田正章,懒政怠政,在大气治理方面不作为。环保治理工作在全国开展已久,要求关停一切重污染企业和非法加油站,然而在郑集乡这些严重污染企业依然能够生存下来。1.小金村的塑料颗粒厂,规模之大,在郑集是唯一一家,该企业属于重污染企业,严重污染了地下水,给当地老百姓生活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污水横流到哪就会寸草不生,生产废气难闻,对人体有害,给周围群众生活带来很大的危害,多次反映给政府至今没得到解决,反而越干越大。2.非法加油站。关关停停,风声一紧乡里通知他们暂停,过后依然开业,得不到根本解决,给大气治理和当地群众造成很大影响。3.大金村的非法煤球厂,县里多次要求关停该厂,然而至今照常生产,该厂紧靠虞张公路路边,从县去郑集乡政府上班必经之路,是县里重点关停企业。4.卢楼村和宋楼的木炭窑,属于严重污染小作坊。木炭窑冒出的大量毒烟,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属县里重点关闭企业,并且卫星拍片也反馈到县里,曾是县长督办事项,群众反响强烈!也多次举报,至今没得到任何解决,依旧照常生产!5.乱收殡葬费上交乡政府。6.资金账目混乱,有贪污嫌疑。

调查核实情况:

1.经查,群众举报小金村的塑料颗粒厂实为杨玉广塑料加工厂,该厂位于河南省虞城县郑集乡小金村蒋李庄,负责人杨广玉,身份证号:412321197511185114,2017年8月建设,2017年10月投产。该厂无环评手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一套,主要生产设备为粉碎机2台、造粒机2台、冲洗池2座、大输送带2个已安装未使用,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粉碎-冲洗-造粒-成品,主要原辅材料为废旧编织袋。该信访举报属实。2. 经调查核实郑集乡境内现有加油站四家。经营手续齐全(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有三家,分别是虞城县合理加油站、虞城县顺嘉加油站、虞城县郑集加油站。这三家加油站经营证件齐全,能正常合法经营。手续不齐全的(没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加油站是位于郑集乡新红村虞张路路南的虞城县瑞丰加油站(新红加油站),法人姜瑞丰,该加油站2016年违规建设。该信访举报部分属实。3. 经虞城县工商执法人员与郑集乡政府工作人员现场调查,信访举报的大金村煤球厂系虞城县洁净型煤配送中心设立的郑集分司洁净型煤配送网点,负责人范长生,营业执照号:91411425MA44CG8T59,该网点既没有加工生产煤球,现场也没有发现加工生产煤球的机械和设备。该信访举报部分属实。4. 接该信访举报件后,立即对卢楼村和宋楼村的木炭窑现场调查,经查两家木炭窑分别为:王会兵木炭加工厂,位于虞城县郑集乡卢楼村王庄,负责人王会兵,身份证号411425197407085113,产品为木炭,主要原料为果木树,生产工艺为原材料—锯料—上窑—烧制—成品。该厂无环评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属于散乱污企业。宋新军木炭加工厂,位于虞城县郑集乡宋楼村,负责人宋新军,身份证号411425196205275117,产品为木炭,主要原料为果木树,生产工艺为原材料-锯料-上窑-烧制-成品。该厂无环评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属于散乱污企业。该信访举报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1.对于小金村的塑料颗粒厂(实为杨玉广塑料加工厂),虞城县环保局于2017年11月20日检查中发现该塑料厂无环评手续,擅自生产,随即对该厂立案调查,并下达了拆除决定书(虞环拆〔2017〕049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清除原料,拆除生产设备、设施。随后,虞城县环保局联合郑集乡政府对杨玉广塑料加工厂生产设备、设施进行依法拆除。2018年5月7日经检查发现,杨玉广塑料加工厂死灰复燃,虞城县环保局联合郑集乡政府再次对杨玉广塑料加工厂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拆除,郑集乡供电所对杨玉广塑料加工厂停止供电。经现场调查,该厂未生产,生产设备粉碎机2台、造粒机2台已拆除到位,原料产品已清除,有2条大型输送带未拆除到位。虞城县环保局联合郑集乡政府立即对该厂2条大型输送带进行拆除,现已彻底拆除到位。2.对于郑集乡的瑞丰加油站(新红加油站), 2016年11月18日,虞城县商务局稽查大队在正常稽查中发现,虞城县瑞丰加油站(新红加油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逐对该加油站立即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该非法加油站的加油机进行了拆除,自拆除后,在多次的稽查中,均未发现该加油站有违法违规偷卖成品油和“死灰复燃”的行为和现象。也没有发现郑集乡有其他非法加油站违法经营行为。3.对于大金村煤球厂,经虞城县工商局实地核查,该煤球厂属于虞城县洁净型煤配送中心设立的郑集配送网点,该网点既没有加工生产煤球,现场也没有发现加工生产煤球的机械和设备,只销售虞城县洁净型煤配送中心配送的洁净型煤。4.对信访反映的卢楼村和宋楼村两家木炭窑(王会兵木炭加工厂、宋新军木炭加工厂)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产,在木炭烧制过程中产生废气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均为“散乱污”企业,虞城县环保局依法依规对其下达拆除决定,要求立即拆除设备,清除原料。虞城县采取了“两断三清”措施,现已彻底取缔到位。5.关于群众来信反映商丘市虞城县郑集乡党委书记田正章,懒政怠政,在大气治理方面不作为;乱收殡葬费上交乡政府;资金帐目混乱,有贪污嫌疑等问题,虞城县政府已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问责情况:

1.关于小金村的塑料颗粒厂(实为杨玉广塑料加工厂)、卢楼村和宋楼村两家木炭窑(王会兵木炭加工厂、宋新军木炭加工厂)问题,给予虞城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陈锦行政警告;给予虞城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王金鑫行政记过。2. 关于小金村的塑料颗粒厂(实为杨玉广塑料加工厂)问题,给予郑集乡小金村支部书记王岭党内严重警告;给予郑集乡小金村包村干部魏新伟党内警告。关于卢楼村和宋楼村两家木炭窑(王会兵木炭加工厂、宋新军木炭加工厂)问题,给予郑集乡宋楼村支部书记徐贵臣党内严重警告;给予郑集乡宋楼村包村干部王胜民党内警告。

五、商丘市睢阳区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60051

反映情况:

群众来信反映:1.商丘市二高和恒大名都,恒大缤纷城小区门口2条市政道路,自2017年4月开工至今迟迟未能竣工,黄土大面积裸露,扬尘污染非常严重。2.紧邻商丘二高和小区旁边的城市内河-蔡河,河水发臭,特别是夏天来临,气味特别难闻。

调查核实情况:

1.经现场调查,上述2条市政道路为一条市政道路属帝喾路(神火大道—归德路段),属于2017年市政工程PPP项目(见附件2),建设期三年,于2017年10月进场施工。商丘市参照执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见附件1)的通知,其中第23条规定:采暖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因此该工程停工至2018年3月;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财政部于2018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见附件3)以上三个文件的出台对融资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使该PPP项目无法顺利融资,乙方项目资本金未及时足额到位,影响了该项目的推进,停工至今。经现场核实,帝喾路(神火大道-归德路)段黄土大面积裸露,扬尘污染,原因是恒大名都、恒大缤纷城工地施工机械、材料运输车辆、项目部人员车辆、施工人员通行,造成之前已覆盖的道路防尘网有部分损坏,没有及时更新。2.经排查,蔡河是一条从北向南流向的河流,案件反应段是位于下游,沿岸往北排查至职业技术学院时发现,在职业技术学院内有一条联通蔡河与日月湖的中水渠,水质较差,在职业技术学院内汇入蔡河,引起蔡河水质变质,导致河水气味难闻,主要原因是归德路东侧发现一排污口,向中水渠排放污水,造成中水渠内水质恶化变质,更严重的是倒流进入上游的蔡河(因进入日月湖中州路处有关闭水闸)。职业技术学院辖区内(归德路至蔡河)的中水渠两侧,无居住区和市政下水管道,不存在任何排污口。从职业技术学院再往北排查并没有发现污水入河现象。综上所述,该举报件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1.针对帝喾路(神火大道-归德路)段迟迟未能竣工问题,睢阳区将督促乙方加快筹措项目资金,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目前已对帝喾路(神火大道-归德路)段防尘网损坏区域再次进行覆盖,并安排专人巡查,确保损坏的区域及时补盖。2.目前,针对归德路东侧发现的排污口,已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水质已经逐步变清。

问责情况:

无。

2018年7月4日

责任编辑: 田笑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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