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第33批2号、3号)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18-07-05 02:15

商丘市民权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290086、 D410000201806290092

反映情况:

D410000201806290086: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东北角有三家养了11塘鱼,距离鱼塘30米建有化工厂,导致11塘鱼受污染死亡。相关部门不作为保护该企业,一直没有解决,环保局和庄子镇政府不让取土样化验。今天,环保局跟镇政府的人设计叫一个人去取挖土工具,然后这个人故意倒在地上敲诈,现在公安局叫诉求人录口供。

D410000201806290092: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堤北,诉求人在此有100多亩的鱼池养鱼,被旁边化工厂排放的毒气污染致死,举报多次,商丘市公示信息都是假的,对公示结果不满意,化验的土是假的,要求县公证处和诉求人一起去取土后密封,交由上级部门进行化验。

调查核实情况:

属重复举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1.举报内容所称化工厂已在2014年被县环保局查证为“十五小”企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于当年7月1日县环保、公安、国土、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与当地(庄子镇)政府联合,依法对其进行了拆除。其间省、市、县环保及安监部门多次对其进行检查,未发现有生产迹象。

举报内容所述有关鱼塘损失,经调查核实,该部分举报内容与2014年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北鱼塘原业主胡景维、马秀云、刘二顺举报内容基本相同,属于举报人与原企业之间的利益纠纷。

2014年11月7日,在庄子镇政府主持调解下,鱼塘业主胡景维收到补偿款80000元,并签订了《协议书》,同时胡景维还写下《保证书》,经他本人同意,愿一次性得到补偿8万元了结此事,保证不再因此事到任何部门反映、起诉,如有违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见附件)。

2017年2月22日,鱼塘业主胡景维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2月11日,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422行初15号行政裁定。2017年8月3日后,当事人再次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了多次上诉或上访。2018年3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7〕豫14行终53号终审裁定;2018年4月18日县环保局接中央第一巡视组 (中巡组交〔2018〕014号)后,亦进行了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文件为民环文〔2018〕11号。该项举报内容已有司法裁定,建议举报人根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经调查,2018年6月29日下午,投诉人自称是受中央环保督察组的委托到原化工厂遗址取土样,环保局和庄子镇政府不让取土样化验,他们就此报警到民权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民权县公安局顺河(现为庄子镇)派出所出警后调查,投诉人没有提供委托手续,在民警询问情况时,投诉人同村民发生争执,随后民警带他们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因双方没有厮打,经过调解互不追究对方责任。该项举报属实。

“设计叫一个人去取挖土工具,然后这个人故意倒在地上敲诈”,事实情况是双方发生争执时村民摔倒,不是故意倒在地上敲诈,该项举报不属实。(民权县公安局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附后)

3.举报人在6月29日举报“化验的土是假的”,事实上是7月2日进行取样。为让投诉人放心,确保取样检测的公正可信,在取样过程中,民权县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了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农业局、公安局、商丘市林场、庄子镇等单位和河南省政院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一起按照制订的监测方案进行取样,并对取样过程全程录像。在尚未取样的情况下,投诉人就说化验的土是假的。该项举报不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一)妥善处置。

民权县政府在6月5日第一次接件后就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庄子镇政府、环保、公安、安监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对发现的186个空桶已依法进行了妥善处置。

(二)制订整改方案。(附整改方案)

问责情况:

已在2018年6月7日信访案件办理中给予:民权县环保局局长韩冰通报批评;民权县环保局主任科员党组成员王建中诫勉谈话;民权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中队长李在松行政记过;民权县环保局监察大队监察员吴礼魁行政记过;民权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高尚坤诫勉谈话;民权县安监局办事员彭晓磊行政警告。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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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批2号、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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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权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290086、 D410000201806290092

反映情况:

D410000201806290086: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东北角有三家养了11塘鱼,距离鱼塘30米建有化工厂,导致11塘鱼受污染死亡。相关部门不作为保护该企业,一直没有解决,环保局和庄子镇政府不让取土样化验。今天,环保局跟镇政府的人设计叫一个人去取挖土工具,然后这个人故意倒在地上敲诈,现在公安局叫诉求人录口供。

D410000201806290092: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堤北,诉求人在此有100多亩的鱼池养鱼,被旁边化工厂排放的毒气污染致死,举报多次,商丘市公示信息都是假的,对公示结果不满意,化验的土是假的,要求县公证处和诉求人一起去取土后密封,交由上级部门进行化验。

调查核实情况:

属重复举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1.举报内容所称化工厂已在2014年被县环保局查证为“十五小”企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于当年7月1日县环保、公安、国土、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与当地(庄子镇)政府联合,依法对其进行了拆除。其间省、市、县环保及安监部门多次对其进行检查,未发现有生产迹象。

举报内容所述有关鱼塘损失,经调查核实,该部分举报内容与2014年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北鱼塘原业主胡景维、马秀云、刘二顺举报内容基本相同,属于举报人与原企业之间的利益纠纷。

2014年11月7日,在庄子镇政府主持调解下,鱼塘业主胡景维收到补偿款80000元,并签订了《协议书》,同时胡景维还写下《保证书》,经他本人同意,愿一次性得到补偿8万元了结此事,保证不再因此事到任何部门反映、起诉,如有违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见附件)。

2017年2月22日,鱼塘业主胡景维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2月11日,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422行初15号行政裁定。2017年8月3日后,当事人再次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了多次上诉或上访。2018年3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7〕豫14行终53号终审裁定;2018年4月18日县环保局接中央第一巡视组 (中巡组交〔2018〕014号)后,亦进行了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文件为民环文〔2018〕11号。该项举报内容已有司法裁定,建议举报人根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经调查,2018年6月29日下午,投诉人自称是受中央环保督察组的委托到原化工厂遗址取土样,环保局和庄子镇政府不让取土样化验,他们就此报警到民权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民权县公安局顺河(现为庄子镇)派出所出警后调查,投诉人没有提供委托手续,在民警询问情况时,投诉人同村民发生争执,随后民警带他们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因双方没有厮打,经过调解互不追究对方责任。该项举报属实。

“设计叫一个人去取挖土工具,然后这个人故意倒在地上敲诈”,事实情况是双方发生争执时村民摔倒,不是故意倒在地上敲诈,该项举报不属实。(民权县公安局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附后)

3.举报人在6月29日举报“化验的土是假的”,事实上是7月2日进行取样。为让投诉人放心,确保取样检测的公正可信,在取样过程中,民权县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了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农业局、公安局、商丘市林场、庄子镇等单位和河南省政院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一起按照制订的监测方案进行取样,并对取样过程全程录像。在尚未取样的情况下,投诉人就说化验的土是假的。该项举报不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一)妥善处置。

民权县政府在6月5日第一次接件后就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庄子镇政府、环保、公安、安监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对发现的186个空桶已依法进行了妥善处置。

(二)制订整改方案。(附整改方案)

问责情况:

已在2018年6月7日信访案件办理中给予:民权县环保局局长韩冰通报批评;民权县环保局主任科员党组成员王建中诫勉谈话;民权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中队长李在松行政记过;民权县环保局监察大队监察员吴礼魁行政记过;民权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高尚坤诫勉谈话;民权县安监局办事员彭晓磊行政警告。

2018年7月4日

责任编辑: 田笑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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