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第35批 1号、2号、3号)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18-07-05 02:14
一、商丘市民权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7010038、 D410000201807010050、
D410000201807010095
反映情况:
D410000201807010038: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胡景维、刘二顺、马秀云三家11塘鱼被村东北400米左右化工厂污染造成鱼大量死亡损失200万元。一直没有解决问题。民权县环保局保护该企业不进行化验。化工厂老板赵绪文是民权县政法委副书记。
D410000201807010050: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地北,有一个化工厂排放废气导致三家鱼塘鱼大量死亡损失200万元,没有相关手续,该厂有保护伞。想让环保局取土化验但环保局不配合。
D410000201807010095: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东北角11塘鱼受污染死亡,公示信息结果不满意,赵绪文就是原民权县政法委副书记。要求检验化工厂土壤。再晚几天没有土了,一直在毁灭证据。
调查核实情况:
属重复举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1.举报内容所述有关鱼塘损失,经调查核实,该部分举报内容与2014年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北鱼塘原业主胡景维、马秀云、刘二顺举报内容基本相同,属于举报人与原企业之间的利益纠纷。
2014年11月7日,在庄子镇政府主持调解下,鱼塘业主胡景维收到补偿款8万元,并签订了《协议书》,同时胡景维还写下《保证书》,经他本人同意,愿一次性得到补偿8万元了结此事,保证不再因此事到任何部门反映、起诉,如有违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见附件)。
2017年2月22日,鱼塘业主胡景维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2月11日,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422行初15号行政裁定。2017年8月3日后,当事人再次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了多次上诉或上访。2018年3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7〕豫14行终53号终审裁定,该项举报内容已有司法裁定,建议举报人根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经调查,民权县政法委根本就无赵绪文其人。为让投诉人放心,确保取样检测的公正可信,民权县政府已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公司对有异味的区域土壤、周边地下水进行监测,在7月2日取样过程中,民权县专项整改领导组组织了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农业局、公安局、商丘市林场、庄子镇等单位和河南省政院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一起按照制订的监测方案进行取样,并对取样过程全程录像,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
处理及整改情况:
(一)妥善处置。
民权县政府在6月5日第一次接件后就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庄子镇政府、环保、公安、安监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对发现的186个空桶已依法进行了妥善处置。
(二)制订整改方案。(附整改方案)
问责情况:
已在2018年6月7日信访案件办理中给予:民权县环保局局长韩冰通报批评;民权县环保局主任科员党组成员王建中诫勉谈话;民权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中队长李在松行政记过;民权县环保局监察大队监察员吴礼魁行政记过;民权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高尚坤诫勉谈话;民权县安监局办事员彭晓磊行政警告。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