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天寅投资有限公司集资参与人登记公告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18-03-21 07:21

 

河南天寅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天寅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商丘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第五十三条:“经涉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专案组可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处置工作单独或若干案件打包委托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办理,提出工作要求和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资金核对确认、涉案资产评估变现、拟定资金清退草案,以及依据审判结果组织参与资金清退等工作”的规定,河南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河南天寅有限公司睢阳区政府工作组的委托,作为天寅公司非法集资案件管理人,依法对天寅公司的非法集资进行资金核对确认、涉案资产评估变现、拟定资金清退草案,以及依据审判结果组织参与资金清退等工作。现对集资参与人实施登记,特公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天寅公司未完全兑付本金的集资参与人。

二、登记时间

1.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2.登记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30;

3.登记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三、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登记地点:商丘市睢阳区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丘市睢阳区中州路侯恂路西南角)。

联系电话:13083693276联系人:李先生

四、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集资参与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

2.集资参与人的所有关于天寅公司集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收据、借据、承诺书、担保函等所有相关集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3.与天寅公司发生资金往来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历次集资付款凭证、银行转账凭证、转账流水单等票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5.集资参与人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登记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需提供集资参与人委托书、集资参与人本人视频委托文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集资参与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和其继承人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律责任

1.天寅公司的集资参与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逾期不登记者,视为放弃刑事追赃退赔权利并自行承担责任;对登记人伪造票据、提供虚假信息、虚假资料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扰乱登记秩序、煽动闹事、危及社会稳定者,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对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为保障广大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已经依法查封扣押了相关涉案资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非法集资案件的集资参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应当终止民事程序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及参与集资登记。部分集资参与人在本公告登记期内,仍不撤销民间借贷诉讼查封的,视为放弃刑事追赃退赔权利,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其集资登记与财产分配。并在此告知:退赔受害人损失的受偿顺序优先于民事债务,民事权利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之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一)侦查、审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的;(二)涉案财物已被有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及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人民法院后一个月以内未收到回复的,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河南天寅投资有限公司睢阳区政府工作组

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

河南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天寅投资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件管理人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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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范围

天寅公司未完全兑付本金的集资参与人。

二、登记时间

1.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2.登记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30;

3.登记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三、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登记地点:商丘市睢阳区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丘市睢阳区中州路侯恂路西南角)。

联系电话:13083693276联系人:李先生

四、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集资参与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

2.集资参与人的所有关于天寅公司集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收据、借据、承诺书、担保函等所有相关集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3.与天寅公司发生资金往来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历次集资付款凭证、银行转账凭证、转账流水单等票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5.集资参与人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登记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需提供集资参与人委托书、集资参与人本人视频委托文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集资参与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和其继承人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律责任

1.天寅公司的集资参与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逾期不登记者,视为放弃刑事追赃退赔权利并自行承担责任;对登记人伪造票据、提供虚假信息、虚假资料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扰乱登记秩序、煽动闹事、危及社会稳定者,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对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为保障广大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已经依法查封扣押了相关涉案资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非法集资案件的集资参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应当终止民事程序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及参与集资登记。部分集资参与人在本公告登记期内,仍不撤销民间借贷诉讼查封的,视为放弃刑事追赃退赔权利,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其集资登记与财产分配。并在此告知:退赔受害人损失的受偿顺序优先于民事债务,民事权利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之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一)侦查、审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的;(二)涉案财物已被有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及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人民法院后一个月以内未收到回复的,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河南天寅投资有限公司睢阳区政府工作组

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

河南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天寅投资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件管理人

2018年3月21日

责任编辑: 屠良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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