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东律师说法】执行“会议纪要”为何构成犯罪
记者 王富兴 整理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17-12-07 07:17
基本案情:据报道,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夏某某和用地规划股股长刘某某依据“会议纪要”给某开发商违法办证。事发后,法院认定二人犯滥用职权罪。夏某某不服,称自己是执行职务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不构成犯罪。公务员张某咨询律师:会议纪要违法,认定执行人构成犯罪是否合法?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法学系副主任杨世建答复:
认定二被告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主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如果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会议纪要”不能成为阻却犯罪的法定理由。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亦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不管行为人是为了自己利益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案中,如果二被告人确实是明知“会议纪要”明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执行违法的会议纪要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仍然去执行,则可认定其主观方面存在滥用职权的犯罪故意,其“执行职务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给所有执法人员敲响了警钟:会议纪要、集体决策等绝不能成为万能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