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丘市神火大道168号天伦花园小区全部房产权属性质和归属的声明和公告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17-06-30 07:56
尊敬的商丘市广大市民及有关部门,你们好:
由于近期以来有幕后指使人手持无效的所谓赠予“证明”,回避该小区房产所有权依法归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下称蓝翔学校)和山东蓝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蓝翔公司)所有的客观事实,不顾该小区全部房产早在2014年9月2日起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的事实,向市民大肆非法出售、租赁等谋取利益。致使一部分购房者购置了该小区房产,还有部分购房者与荣某等人恶意串通,虚假交易,其行为有的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并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为此,现我们为澄清事实真相,讲明非法买卖、租赁该小区房产的利害关系再次作出郑重声明如下,以正视听: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公益性教育事业,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其财产属于公有财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私自买卖、出租或非法处置。
首先根据2003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财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学校财产不能分割。办学终止时,在清理债权债务后,以现有学校章程中注册举办资金投入额为限取得相应补偿,其他剩余财产由学校审批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蓝翔学校的土地是划拨教育用地,学生的学费是国家预算内财政拨款,部分学生的生活费也是国家预算内财政拨款,蓝翔高级技工学校享受免税政策。蓝翔学校是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而建设商丘市天伦花园小区的蓝翔公司其成立时全部注册资金和后期建设资金全是由蓝翔学校整体投入的,蓝翔学校按照要求缴纳了人防费、配套费、建筑营业税等各种费用,仅土地出让金就缴纳了1800余万元,荣兰祥等人仅是蓝翔公司的名义股东,不是实际出资者。该小区财产不属于家庭或个人私有财产,不属于离婚分割范围,更不能赠予子女。其财产所有权依法归蓝翔学校和蓝翔公司所有。况且财产属性也已被生效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4629号终审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家庭财产已经分割完毕,而且荣兰祥前妻孔某也已接受和认可该判决结果,该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孔某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据此,在我国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里,法律规定和司法判决的法律效力高于一切,司法权威大于一切,所有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对此,请购买该小区房产者找真正懂法的人仔细研究法律法规(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物权法、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并认真对待,采取及时措施尽快处理购房无效后的善后事宜,向卖房者、收款者追回已交房款,以免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所谓赠予“证明”系废纸一张,自始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原因:
第一,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和生效判决确认,该小区全部房产所有权依法归属蓝翔学校所有,并非荣兰祥的个人财产,因而任何人均无权赠予,赠予自始无效,处置行为也即无效。
第二,该“证明”已于2015年8月11日由荣兰祥为法定代表人的蓝翔公司在《商丘日报》刊登《声明》自始无效。
第三,该“赠予”行为并未生效和实际交付,即荣兰祥并没有将登记在蓝翔公司的土地、房产实际过户登记到“受赠人”名下。因此在没有取得物权即房产证、土地证(附土地证)的情况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等规定,任何将该房产对外买卖、租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置行为。“受赠人”在不是房产合法所有人的前提下,其收取的全部卖房款或租赁费均为非法侵吞行为,而购房者和租赁者则为非法侵占。
第四,当时同为所谓“受赠人”的六个子女中,其中有四个子女知道该赠予“证明”违法无效即没有参与该小区的买卖处置行为(其中一人短暂参与后立即撤出),并于2017年1月26日在《商丘日报》刊登公开声明从来没有委托任何人出卖或出租天伦花园小区房产。
三、购房者不符合善意受让人的法定条件,不是善意受让人,其购买房屋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原因如下:
第一,因购房者购买的天伦花园小区房产系蓝翔学校资产,是具有公益性质且法律禁止私自买卖的公有财产,蓝翔学校和蓝翔公司从来没有委托任何人进行售卖、租赁。蓝翔学校及蓝翔公司一直登报公开强调声明对该小区房产的任何买卖、租赁行为均是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从未收取过该小区一分钱的售房款或租赁款。在此条件下,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严重侵害了蓝翔学校和蓝翔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不是善意的,从根本上就不具备《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善意受让人或善意第三人的法定条件。
第二,所谓“受赠人”持有的赠予“证明”自始无效,所谓“受赠人”既不是房屋的登记所有人,没有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产权,也不是蓝翔公司法人,其出卖房产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第三,因“受赠人”没有天伦花园小区的合法房产、土地手续,购房者购买的房产至今没有过户登记到购房者名下。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不动产要依照法律登记在受让人名下的条件。
综上所述,购房者不具备《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受让人的法定条件,不能成为善意受让人,房屋没有登记到购房者名下,其购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部分购房者与卖房者恶意串通,虚假交易,恶意侵占天伦花园小区房产,已经涉嫌触犯法律。因此,敬请不明真相购房者,或与卖房者恶意串通虚假交易者,退出腾空所占房屋,并向非法售房者追回购房款或租赁款,以免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即使是在法院查封前的买卖行为,也属于非法处置公有财产的违法行为。
部分购房者与非法售房人恶意串通、虚假交易、非法买卖,并对外宣称是法院查封前购买的房屋。但是,因该小区全部资产属性属于具有公益国有性质的学校资产,从根本上不得私自买卖。另外,荣兰祥也并未将蓝翔公司的土地证、房产证过户登记到售房人名下,非法售房者不是产权所有人,此房产与售房人没有任何关系,因而其自始无权对外买卖、租赁,其所有对外交易的行为均是非法的,均不受到法律保护。
五、法律明确规定,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产不得非法处置。
自2014年9月2日开始,天伦花园小区即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先后轮候查封{生效法律文书号为:(2014)天民四初字第415-1号民事裁定书;(2014)天民四初字第690-1号民事裁定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执104号、128号、129号公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执19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等}。在法院查封期间有关律师事务所及蓝翔学校、蓝翔公司又多次在不同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告》和《声明》,一再强调和告诫非法买卖人法院查封的财产不得非法变卖、出租、故意损毁等,购房者不要受骗上当,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将自行承担或将受到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财产罪》的刑事责任追究等。该条刑法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详见2014年12月10日《京九晚报》第3版,2014年12月10日《商丘日报》A3版,2015年5月7日《商丘日报》A2版,2015年5月6日《京九晚报》第2版,2016年12月21日《商丘日报》第8版)。
六、对天伦花园小区房产造成损坏,情节严重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购房人对通过非法买卖或租赁取得的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等活动,严重侵犯了蓝翔学校和蓝翔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在退出房屋的同时将房屋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要照价赔偿。其中对故意毁损所购房产的行为,如果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我们将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要求立案查处,并对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非法侵占法院依法查封房产的,无论买者、卖者、租赁者、房屋使用者及故意毁损者都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如果依旧执迷不悟,继续违法、抗法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特此声明
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
山东蓝翔职业培训学院
山东蓝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荣兰祥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