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Ⅲ级预警的通知
商丘网 2016-01-01 15:3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做好2016年1月1日至4日空气重污染过程应对工作的通知》豫环明电【2015】214号,我市1月2日-4日将出现一次空气重污染过程,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至严重污染,按照《商丘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1月1日24时至4日24时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Ⅲ级(黄色)预警。
请各县(区)政府、各责任单位按照《商丘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责任分工,立即采取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一、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度、收集区域内各县(区)预警、启动响应和落实响应措施的信息,提出相应指导建议。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重点大气污染企业按应急预案实施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主要污染物减排20%以上;
2、关停燃煤工业小锅炉;
3、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垃圾、秸秆。
4、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
5、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6、机动车限行20%以上;
7、发布公众健康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哮喘病、呼吸道疾病、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建议或要求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提醒一醒一般人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外出佩戴防护性口罩,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度、收集区域内各县(区)预警、启动响应和落实响应措施的信息,提出相应指导意见。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应急响应单位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响应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综合督查工作,加大督导检查频次,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工业企业超标排污、黄标车上路行驶、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将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到实处,对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应急响应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每日9时前,按照《重污染天气应对日报表》(详见附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本辖区、本单位预警、启动响应和落实各项响应措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