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胜了,法院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到法院讨要预交的500元相关费用,往法院跑了两年,跑了几十趟,至今没有结果。
宁陵县柳河镇农民李后启、张道德等人于2006年因一起土地纠纷起诉柳河镇人民政府。当年4月15日,李后启等人胜诉,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决李后启等人预先向宁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交纳的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柳河镇人民政府负担。据李后启说,胜诉的第一年间,他就向法院要这500元钱,法院称柳河镇政府应交的钱没交,所以不能退。2007年初夏,宁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强制执行,在柳河镇人民政府拿到了钱。李后启认为,这次,法院应该退给他钱了。可是,法院立案庭人员仍然不退钱,称执行局执行到的钱没有上交给法院财务,要想退钱,李后启须去执行局拿到钱交到法院财务室的条子……就这样,李后启两年跑了几十趟,耽搁了很多农活,钱一直没有要回来。
昨日,记者随李后启来到宁陵县人民法院,在宁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一工作人员称庭长张亮生病去打吊针了,让李后启下午再来。李后启说,他家在农村,到县城一趟不容易。那名工作人员给张亮打了个电话后对李后启说,张庭长的意思是要拿来李东林(负责执行柳河镇案件款人员)把执行款交到财务的条子才能退钱。李后启很无奈:“他们在一个单位,找李东林要条子不更方便?我到哪儿去找他?”没有办法,李后启到法院办公室打听李东林的消息。办公室人员称李东林请了假,联系不上。办公室人员让李后启回家等待消息,立案庭会与他保持联系。
一律师告诉记者,本案件中,应该退给李后启钱的单位是宁陵县人民法院,李后启没有义务去向法院内部的执行局人员要条子。宁陵县人民法院应该把钱依法退给李后启,至于自己内部的人是不是把钱上交给了财务,那属于法院内部事务,应进行内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