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 商丘市民政局与商丘市司法局联合下发通知,推进我市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工作。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均明确规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加强法制审核,是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制(修)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必不可少的程序和环节,是维护村(居)民基本权益,确保国家法律权威和政令统一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积极作用,维护公序良俗,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调解矛盾纠纷,引导民风民俗,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
两部门要求,根据《河南省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实施方案》(豫组通〔2021〕35号)部署,扎实推进我市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大体检”活动有力有效开展,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审核、备案公布和履行机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持续推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修)定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助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通知提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主体应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居)民会议,不能简单地以村(社区)党组织会议、“两委”会议、党员代表会议等代替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制(修)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合法合规和充分发扬民主、村(居)民自治等原则,严格落实广泛讨论、征集民意、拟订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提请审核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落实备案公布、广泛宣传等程序。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修)定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尤其要针对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及涉黑涉恶、“黄赌毒”、天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一般还应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合法的惩戒措施。
通知规定,村(居)委会应当根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进度,以书面形式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提请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核。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交由所在地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已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审核登记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转交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核的批示;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采用意见等有关材料。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把此项工作纳入“五星”支部创建考核内容,确保11月底前全部完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大体检”任务,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审核、备案公布和履行机制,确保100%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出具的备案审核登记表,务必于11月10日前经民政部门完成收集,于11月20日前上报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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