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住建部门获悉,为规范农村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农村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房屋租赁安全隐患,实现农村社会治理水平提升,近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全省农村房屋租赁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住房出租要求及租赁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农村房屋出租须取得相关凭证,违章建筑、权属不清的房屋,不得出租。出租的农房,须符合治安、防灾、环保、安全等方面标准要求,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生活条件。经安全性鉴定,危险等级属于C级或D级的房屋不得出租。农村房屋出租,要以村民建房时形成的自然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按间出租的,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最低标准,非居住部位不得单独出租居住。农村房屋出租,还应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规范租赁行为,明确租赁双方责任义务,有助于农村房屋租赁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意见》明确,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出租人负责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安全,定期上门检查和维护。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有关房屋出租信息,并督促承租人及使用人遵守村规民约。禁止将农村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承租人应如实向出租人告知使用人身份信息,当增加使用人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及使用人应合理、安全使用农村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时,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并主动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有关信息,不得利用承租的农村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意见》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建立或指定专管机构,建立房屋安全租赁巡查制度,做好“一户一档”电子档案的建立及管理,保护群众人身及经济利益。
《意见》的出台,能够有效提升农村空余房屋的利用率,提高村民群众规范租房、安全租房意识,有利于营造农村房屋租赁领域共建共享的良好社会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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