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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
我省拟立法 涉及很全面
2022-06-09 00:27     商丘网-京九晚报   我要评论 

人民法院内设立的“反家暴中心”,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临时保护,也可以下发人身保护令。 本报融媒体记者 鲁超 摄

20多年前,一部《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电视剧,让家庭暴力受到很多人的关注与重视。近年来,一些关于家庭暴力的新闻报道和典型案例不时引发热议。家庭本应是避风的港湾,但有暴力的家庭却布满阴霾。家庭暴力不是私事,情形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5月2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提请审议《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明确了家庭暴力范畴,同时突出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原则与措施,增加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经济控制和精神控制属于家暴吗?个人制止家暴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遇到家庭暴力该如何办……对于这些民众关心的话题,《草案》中明确了家庭暴力范畴,突出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原则与措施,增加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界定家庭暴力行为

明确保护家庭成员范围

精神暴力又名“软暴力”,会让人的心灵受到创伤,长期遭受精神暴力容易出现情绪表达障碍和性格扭曲。经济控制一般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挫伤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草案》明确界定了家庭暴力行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类型均属于家庭暴力。

《草案》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殴打、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严重漠视、歧视、孤立等精神侵害,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草案》采取了分类归纳和具体列举的方式明确界定了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类型,为有效保护家暴受害者奠定了基础。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因目睹家庭暴力造成精神损害的家庭成员纳入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范围。家庭成员以外具有扶养、寄养、同居、监护等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或者曾经具有婚姻、监护、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实施暴力行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草案》明确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将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作为特殊保护人群,明确了特殊保护的原则和措施,规定了强制报案制度。重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将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人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之一;在办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对监护人进行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必要时可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草案》明确建立了集发现报告、联防联动、关爱服务、检查推进等于一体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置工作机制,并对有关各方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个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颇为引人注目的规定。为解决当前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的证据标准不清晰、执行面临困境等问题,《草案》详细列举了申请人可以提供的证据类型,规定了法院对受害人举证的帮助指导责任。详细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七项具体措施。

《草案》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七项具体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内从事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住址、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责令被申请人搬离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明确处理责任

制止家庭暴力可确认为见义勇为

在家庭暴力的处置方面,《草案》规定家庭暴力处理实行首接责任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推诿,接受转介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并向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反馈处置情况。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草案》明确鼓励设立反家庭暴力专项基金,为经济困难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救助。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出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其中,《草案》还特别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和报案。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专家解读《草案》

意义重大更便于司法

对于《草案》的出台,商丘师范学院法学院院长张雷认为,《草案》颁布是平安河南、法治河南建设的大事件。从法律实施与法治效能维度观察,意义重大。

张雷说,《草案》明确了相关规则,化解执法分歧。受“法律语言模糊”“法律规则滞后”以及“法律规则未完成”三大特性影响,法律职业群体难免在认定“法律行为”与“证据”上产生重大分歧,导致执法困难。

为应对上述问题,《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明确了身体、精神、性以及经济控制等家庭暴力行为,明确了特殊保护人群,详细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七项具体措施等,为预防与打击家庭暴力提供了规范依据。

张雷指出,《草案》推行首接责任制,杜绝推诿扯皮。长期以来,反家庭暴力制度效能不高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相关法律规定中的责任主体不明,导致受害者投诉无门。为应对这一问题,《草案》明确规定了首接责任制,并细化了首接单位相关工作流程与内容,有效解决各管辖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各部门执法无据等难题。

张雷表示,《草案》明确鼓励个人举报、制止家暴行为,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只有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反家庭暴力制度效能才能真正提升。

“反家庭暴力立法是河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由于社会发展进步和经济发展推进,在当今社会上,仍有部分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的现象。这次河南省专门通过立法的方式出台反家庭暴力的规定,相信对全省反家庭暴力向纵深推进发挥良好的促进作用。”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管办党支部书记、研究室主任王建华就此表示,针对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把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归纳为七个方面进行确认,这更方便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掌握和运用,也能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人身权益。当然,这也是“六保六稳”的重要内容之一。

“今年以来梁园区人民法院共审理婚姻家庭案件653件,其中个别案件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王建华告诉记者,各级人民法院都设立有专门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部门,一般称为“反家暴中心”,既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临时保护,也可以下发人身保护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同样都设立有类似“反家暴中心”的部门,一旦发现有家暴的行为,人们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或反映。

王建华说,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可以向哪些部门和单位投诉、反映、求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如何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干预和处置,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残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刑事自诉或民事诉讼。

本报融媒体记者 鲁 超

编辑: 马信志   责任编辑:李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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