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行业纾解困难政策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项。
《通知》明确了缓缴政策的适用范围,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可申请缓缴。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通知》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通知》规定,五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可申请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以及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要求,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年底前补缴到位;申请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原则上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通知》强调,企业在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期限内,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关待遇,也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通知》还明确,在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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