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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戴口罩”“扫码”正式入法
规定场所个人未规范佩戴口罩、扫码将被罚
2022-05-24 03:25   记者 刁志远   商丘网-京九晚报   我要评论 

5月23日,在全市上下齐心协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巩固来之不易疫情防控成果的特殊时期,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召开,审议并表决通过《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依法全力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本次会议通过的《决定》,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法治保障。

《决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常态化相关规定,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按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主动使用场所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按照《决定》,处于车站、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娱乐场所、经营门店、会场、展馆、影(剧)院、图书馆、酒店公用区域、高速公路服务区、办事大厅以及各类场馆等密闭(半密闭)人员密集场所时;在餐馆(厅)、食堂及其他人员密集餐饮场所处于非进食状态时;乘坐厢式电梯和火车、长途汽车、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处于人员密集的广场、公园、景区、集市、建筑工地等室外公共场所或者参加人员密集的室外活动时;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医院(诊所)就诊、陪护时;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等候核酸采样时;其他密闭、通风不良或者人员密集的情形,应当规范佩戴口罩。

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等直接面向师生提供服务的人员;养(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监所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医院、诊所、药店等医疗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从事乘务、安检、售货、售票、快递、物流、保安、保洁、餐饮等工作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贮存、装卸、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国家机关一线执勤、执法人员和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人员;其他易造成感染和传播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行业要求规范佩戴口罩。

《决定》要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公共交通工具等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履行本单位(场所)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主动申领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做到“一门一码”“一店一码”“一场所一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安排人员负责查验,逢进必扫,逢人必查。

对于无法使用场所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决定》不仅有力度更有温度,要求相关场所应当提供纸质登记等替代措施。通过场所码和其他措施采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不得泄露。

《决定》要求,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的,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即时提示、劝导;劝导无效的,应当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决定》,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落实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管控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 万付斌   责任编辑:李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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