唬人的维权“保密协议”该叫停了

张灿灿 商丘网——京九晚报 2021-04-13 02:14

江苏卫视4月10日报道,一女子在苏州某肯德基就餐时要了杯水,喝下后发现竟是消毒水,随后嗓子和胃部出现严重不适,经诊断患上急性糜烂性胃炎和胃痉挛。肯德基承担1500元的治疗费用后,表示只愿再赔偿1000元,同时要求该女子签一份保密协议。在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后,肯德基表示将在看好病的基础上给予1.5万元误工补偿。

餐厅误将消毒水当饮用水送给顾客饮用,听起来是个很要命的偶然事件。然而此条新闻一发出,不少旧闻也被翻出:“2012年北京某快餐饮料中喝出84消毒液”“2014年北京某快餐厅将消毒水售给顾客”“2016年重庆某快餐厅误将消毒水冲兑热巧克力致顾客内脏受损”“2020年福州某快餐厅奶茶含消毒水”……显然,快餐厅消毒水安全问题不是个例,也并非一家快餐品牌独有的问题。

一直标榜标准化生产的快餐品牌,也许在基础消毒上已经不成问题,但消毒水安全使用和管理是否到位,备餐和消毒区域是否分开,饮品问题频出是否存在消毒水使用不当甚至滥用现象?这些还有待相关部门调查,但该事件已经为所有餐厅和监管部门敲响警钟,严格监管正当时,是时候对消毒水安全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餐厅消毒流程规范、使用安全。

事件还有个细节值得关注,快餐厅在赔偿时要求消费者签订保密协议。操作失误致使消费者受伤不是商业秘密,也不涉及核心技术,何来“保密”一说?说到底,就是挂着保密协议名头的“封口费”而已,不过千元就“买断”了消费者继续维权的权利,掩盖了企业在管理和服务上的重大失误,可谓“相当划算”。这种花小钱消大灾的手段,老套但是有效。一些大企业在公关公司丑闻时,非常乐意用“保密协议”消除一触即发的负面舆论,称得上行业潜规则。受害消费者经常迫于赔偿压力签下协议,认为负有保密义务,只得忍气吞声。

实际上,它并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虽没有法律效力,但它的危害却不小,不仅侵害维权人自身利益,更掩盖潜在的真实问题,对行业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这种破坏依法维权秩序的行为早该叫停了,相关的监管部门应更多向消费者传递主动拒绝“保密协议”、依法维权理念,同时也要瞄准靶向——对那些解决问题不力,却将精力用在对付消费者的企业,要严厉处罚不手软,让喜欢灰色公关的品牌们放下拿钱消灾的傲慢身段,真正认识到“谁也不能随意剥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权利”。

编辑: 田戈   责任编辑:李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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唬人的维权“保密协议”该叫停了
2021-04-13 02:14   张灿灿   商丘网——京九晚报   我要评论 

江苏卫视4月10日报道,一女子在苏州某肯德基就餐时要了杯水,喝下后发现竟是消毒水,随后嗓子和胃部出现严重不适,经诊断患上急性糜烂性胃炎和胃痉挛。肯德基承担1500元的治疗费用后,表示只愿再赔偿1000元,同时要求该女子签一份保密协议。在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后,肯德基表示将在看好病的基础上给予1.5万元误工补偿。

餐厅误将消毒水当饮用水送给顾客饮用,听起来是个很要命的偶然事件。然而此条新闻一发出,不少旧闻也被翻出:“2012年北京某快餐饮料中喝出84消毒液”“2014年北京某快餐厅将消毒水售给顾客”“2016年重庆某快餐厅误将消毒水冲兑热巧克力致顾客内脏受损”“2020年福州某快餐厅奶茶含消毒水”……显然,快餐厅消毒水安全问题不是个例,也并非一家快餐品牌独有的问题。

一直标榜标准化生产的快餐品牌,也许在基础消毒上已经不成问题,但消毒水安全使用和管理是否到位,备餐和消毒区域是否分开,饮品问题频出是否存在消毒水使用不当甚至滥用现象?这些还有待相关部门调查,但该事件已经为所有餐厅和监管部门敲响警钟,严格监管正当时,是时候对消毒水安全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餐厅消毒流程规范、使用安全。

事件还有个细节值得关注,快餐厅在赔偿时要求消费者签订保密协议。操作失误致使消费者受伤不是商业秘密,也不涉及核心技术,何来“保密”一说?说到底,就是挂着保密协议名头的“封口费”而已,不过千元就“买断”了消费者继续维权的权利,掩盖了企业在管理和服务上的重大失误,可谓“相当划算”。这种花小钱消大灾的手段,老套但是有效。一些大企业在公关公司丑闻时,非常乐意用“保密协议”消除一触即发的负面舆论,称得上行业潜规则。受害消费者经常迫于赔偿压力签下协议,认为负有保密义务,只得忍气吞声。

实际上,它并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虽没有法律效力,但它的危害却不小,不仅侵害维权人自身利益,更掩盖潜在的真实问题,对行业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这种破坏依法维权秩序的行为早该叫停了,相关的监管部门应更多向消费者传递主动拒绝“保密协议”、依法维权理念,同时也要瞄准靶向——对那些解决问题不力,却将精力用在对付消费者的企业,要严厉处罚不手软,让喜欢灰色公关的品牌们放下拿钱消灾的傲慢身段,真正认识到“谁也不能随意剥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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