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入刑 居高不能任性
木须虫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21-03-29 10:35
记者从深圳市检察院获悉,犯罪嫌疑人黄某因从高楼抛下花瓶泄愤,被宝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高空抛物罪批准逮捕。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深圳首例涉嫌高空抛物罪案例。据了解,高空抛物罪是一个新的罪名。而在此前的高空抛物案件中,大多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法律追究。(3月25日《南方都市报》)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的新罪名,首先是强烈的警示导向,专用罪名的确立,使得高空抛物不再只是不文明行为,而是一个确切的违法犯罪行为,无疑这对城市垂直空间日益密集、高空抛物乱象频发具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其次,它提高了空间抛物的法律成本。针对新入刑的高空抛物罪,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款意思是,如果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透过这些规定,不难发现,高空抛物罪实质上是推动了行为入罪,大大降低了违法行为入罪的门槛,同时也表明只要有高空抛物行为,且行为客观上对他人人身和财产构成威胁,不论动机、后果,视情节都可以给予刑罚、拘役或者管制。比如,深圳的个案犯罪嫌疑人高空抛物行为并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抛花瓶的行为只是发泄情绪,没有威胁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意图,但其行为本身符合入罪要件。
高空抛物罪的确立与生效,让依法惩治的链条更完整,使得高空抛物走出了“没有伤害就没有处罚”两个极端的尴尬,丰富了依法治理的手段。高空抛物多发频发,一是在于行为的隐蔽,通常实施抛物行为的时间极短,查证确定行为人困难;二是行为导致危害后果有或然性,尤其是一些非蓄谋伤害、破坏的高空抛物,产生后果的几率比较低,这些因素很大程度助长了人们的侥幸心理,模糊了公共安全意识,放任了任性抛物行为。
从该罪生效以来的一些案件来看,很多情况是发泄情绪所致。因此,强化行为惩治成本,有助于人们提高敬畏意识、公共安全意识,明白居高不能任性,懂得控制情绪、遏制冲动,对于抑制高空抛物乱象有积极作用。高空抛物入刑,织密了“头顶安全”的法律防护网。
编辑: 田戈 责任编辑:李瑾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