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笼子
吴 涛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18-12-18 06:42
常去超市买东西的朋友对少数顾客“偷嘴”的行为一定不陌生:一般是在散装食品区,这类不自觉的顾客一边挑拣小食品(比如腰果、花生米、葡萄干等),一边非常迅捷地捏几粒填进嘴里,同时装出若无其事的样子。每当看到这样爱占小便宜的顾客,我总会打心底里产生一种无语的蔑视。岂不知,他(她)贪了小便宜,无价的人格却丢了一地。
这不,在北京,一个超市工作人员因为“偷嘴”丢了工作——
据《北京晚报》报道,超市促销员王女士在上班期间食用了超市销售的三颗红枣,超市决定对她罚款3000元,人力资源公司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故起诉至丰台法院。本案近日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
偷吃三颗红枣被罚款,还被辞退,冤吗?
乍一看,用人单位似乎有点苛刻了:三颗枣能值多少钱呀?罚款3000元再砸了人家饭碗,看起来的确有点狠!但从制度执行角度来看,公司的做法完全有道理。《周易·节》云:“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制度是特定的礼数法度,就是要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矩”和行为准则。制度既然定下来了,就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谁都不能例外。正如涉事公司负责人说的:“三颗枣确实不值钱,但我们处罚的是一种行为。员工穿着工装,就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因此我们常说,要扎紧制度的笼子。一个机关也好,一家企业也罢,无论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员工,身处其位就须遵守相应的制度规矩,遵循劳动纪律。偷吃三颗枣,小了说是“偷嘴”,大了说就是人品问题,从工作上说就是犯了错、违反了制度规矩。因此,既然是犯了错,自然要为你所犯错误付出相应代价,这是理所当然的。否则,都不按制度办事,制度规矩岂不成了挂在墙上糊弄人的“假把式”?
不过,话又说回来,在按制度处理人的时候,还要学点辩证法。促销员王女士偷吃三颗枣,毕竟是初犯,而且事后认可自己存在不当行为,表示知错悔改,也愿意接受相应处罚。如此说来,我们要有适当地宽容犯错者的大度胸襟,在批评和处罚的基础上给犯错者以改正错误的机会,不一定非要“一竿子撸到底”、直接开除了事。
三国时期,曹操发兵宛城时规定:“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这样,骑马的士卒过麦田时都下马小心而过,可偏偏曹操的马却因受惊而践踏了麦田。结果,曹操持剑割发,并传示三军:“丞相踏麦,本当斩首号令,今割发以代。”1000多年前曹操“割发代首”的故事,也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编辑: 姬艳峰 责任编辑:李瑾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