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
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在2018年年底前依法制定并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商丘网—京九晚报 2018-07-10 09:55
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9日上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报告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报告介绍,今年5月至6月,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分为4个小组分别赴河南、内蒙古、山西、陕西、山东、河北、安徽、江苏等8个省区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组深入到26个地市,共召开29次座谈会,听取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实地查看了107个单位和项目。同时,委托其他23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自查,实现了执法检查全覆盖。
报告显示,2017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2.7%;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分别下降39.6%、34.3%、27.7%,珠三角区域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连续三年达标。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点区域明显好转,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明显提升。
报告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明显增强。中央财政加大资金投入,5年累计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528亿元。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出台20余项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政策,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企业治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污染治理的积极性明显提高。
报告提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在2018年年底前依法制定并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报告建议,加快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在2019年年底前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2020年,将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快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要积极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
报告提出,鼓励地方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2018年底前,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制定或修改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条例,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增强法律的操作性、规范性、约束性,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