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分子躲不过“十五”
王建琦 商丘网—京九晚报 2018-02-07 09:35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四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警告黑恶势力“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尽快投案自首。3月1日前,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几乎每次全国性打击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四部门都会发布公告,敦促涉案分子投案自首。每次也都有一大批庆幸的和一大批吃后悔药的,因为通告属于刑事政策,这种政策既给响应者以出路,又会给抗拒者堵后路。
刑罚的从轻或者减轻,弹性很大。比如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段,最低到最高相差七年,应该判五年的罪,“从轻”可能只判三年。减轻则是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区间以下,属于直接“降档”,力度更大。而“从严惩处”则是与“从轻或者减轻”相反,通俗讲就是“就高不就低”。
此次通告中,两处提到了“保护伞”,这些人同样需要在3月1日(农历正月十四)前作出抉择。俗话说: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
按照《通告》的条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编辑: 田戈 责任编辑:李瑾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