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不该滥用“无理由退货”权利

苑广阔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17-12-27 06:49

国家工商总局在今年3月15日出台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新规实施不到一年,买卖双方不断产生“退换货”的争议。一名90后小伙就因为频繁退换同一款手机,商家拒绝执行“无理由退换货”规定。

国家有关部门之所以做出“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就是考虑到网购缺乏现场体验性的特点,避免消费者买到不合格或者是不心仪的商品,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理说,对于这一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作为消费者应该好好珍惜,合理合法的使用才行。但是具体到现实中,很多消费者却开始滥用“无理由退货”权利,频繁的退换货,对商家正常的经营带来了困扰。

就以新闻中这个消费者为例,在短短半年的时间内,其通过某电商平台网购了7次型号完全相同的苹果手机,其中有6次向网购平台提出了无理由退货的要求,剩下的一次则是申请无理由更换完全相同的苹果手机。虽然这名消费者的行为,并不违反国家“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但是其在商品没有质量问题的前提下,不断重复更换同样的新商品,已经违背了商业逻辑和常理,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最终,该电商平台把其纳入了自己的内部“黑名单”,如果该消费者今后再在此平台购物或退货,可能会受到限制。

而在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看来,虽然电商平台对消费者设立内部“黑名单”的做法,已经涉嫌消费歧视,不值得提倡。但是消费者方面在不愿举证或是无法举证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定频繁退换货,实际已导致自身行使权利的正当性发生变化,也有违法律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如果双方据此闹上法庭,消费者未必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无理由退货”没有问题,但显然需要建立在个人诚信体系完善的基础之上。而在此之前,我们一方面呼吁消费者理性消费,理性退货;另一方面,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无理由退货”规定做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之上,对恶意的退换货行为给予界定,出台惩戒措施。

编辑: 姬艳峰   责任编辑:李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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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该滥用“无理由退货”权利
2017-12-27 06:49   苑广阔   商丘网—商丘日报   我要评论 

国家工商总局在今年3月15日出台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新规实施不到一年,买卖双方不断产生“退换货”的争议。一名90后小伙就因为频繁退换同一款手机,商家拒绝执行“无理由退换货”规定。

国家有关部门之所以做出“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就是考虑到网购缺乏现场体验性的特点,避免消费者买到不合格或者是不心仪的商品,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理说,对于这一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作为消费者应该好好珍惜,合理合法的使用才行。但是具体到现实中,很多消费者却开始滥用“无理由退货”权利,频繁的退换货,对商家正常的经营带来了困扰。

就以新闻中这个消费者为例,在短短半年的时间内,其通过某电商平台网购了7次型号完全相同的苹果手机,其中有6次向网购平台提出了无理由退货的要求,剩下的一次则是申请无理由更换完全相同的苹果手机。虽然这名消费者的行为,并不违反国家“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但是其在商品没有质量问题的前提下,不断重复更换同样的新商品,已经违背了商业逻辑和常理,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最终,该电商平台把其纳入了自己的内部“黑名单”,如果该消费者今后再在此平台购物或退货,可能会受到限制。

而在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看来,虽然电商平台对消费者设立内部“黑名单”的做法,已经涉嫌消费歧视,不值得提倡。但是消费者方面在不愿举证或是无法举证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定频繁退换货,实际已导致自身行使权利的正当性发生变化,也有违法律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如果双方据此闹上法庭,消费者未必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无理由退货”没有问题,但显然需要建立在个人诚信体系完善的基础之上。而在此之前,我们一方面呼吁消费者理性消费,理性退货;另一方面,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无理由退货”规定做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之上,对恶意的退换货行为给予界定,出台惩戒措施。

编辑: 姬艳峰   责任编辑:李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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