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年起开始实施
我市已有多个黑停车场被取缔
文/图 晚报首席记者 鲁超 商丘网—京九晚报 2017-11-16 08:05
11月2日,民主路与归德路交叉口向东不远处的商丘市妇幼保健院附近,还有随意圈地收停车费的情况。
热线闪回:
3月份的时候,家住梁园区的孟先生就向《京九晚报》热线反映说,民主路与归德路交叉口向东不远处,商丘市妇幼保健院门前及向北的道路两侧,均有人在收取停车费。孟先生说,这些人不但在商丘市妇幼保健院门前收取停车费,就连向北的道路两侧也挂上了停车收费的牌子。
接到孟先生的投诉后,3月7日下午记者来到了民主路与归德路交叉口向东不远处的商丘市妇幼保健院门前。看到该院门前有一处很宽敞的停车场,其外围安装了铁栏杆。但在铁栏杆上,却挂着多个简易的牌子,上面写着“停车5元”和“停车收费5元”的文字。在停车场内,还有一辆三轮车上面也挂着停车收费的牌子。此外,在商丘市妇幼保健院门前的绿化植物上,也挂着停车收费的简易牌子。
3月9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商丘市妇幼保健院院长范中山。范中山说,在医院门前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并不是医院的人员,而是附近的一些居民。医院只能管理门前的停车场,对于附近道路两侧收停车费的情况,并没有办法进行管理。
随后,记者就此联系到12358价格举报热线,其工作人员称,商丘市的社会停车费并没有制定标准,而是实行的市场调节价。
而就此问题,商丘市交警支队的民警则表示,2005年之前,我市社会停车场是由交警管理的,但是之后因为取消了相关的行政收费,交警部门就不再进行管理了。
城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说,以前社会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是交警部门,至今并未向城管部门进行移交,所以城管部门无法进行审批和管理。
本报讯 自从3月份起,就陆续有读者向《京九晚报》热线反映市区内存在多处乱收停车费的情况。这些情况和之前民主路与归德路交叉口东北角,商丘市妇幼保健院附近收取停车费的情况大同小异。
除了向《京九晚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反映,许多热心市民还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反映乱收停车费的情况。
11月12日,@微博商丘通过新浪微博发布了我市部分私自圈地收费的黑停车场被取缔的消息。次日,《商丘发布》也通过微信发布了该消息。
在两则消息中,均提到了经@微博商丘与市长热线共同努力,属于梁园区辖区的民主路与哈森路向西100米路南、大商新玛特二期楼下等收费点已被梁园区城管局、市交警支队一大队联合执法取缔。属于睢阳区辖区的古城景区停车场、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面收费点,睢阳区城管局、市交警支队二大队、睢阳区发改委、睢阳区运管局等部门正在联合执法,会尽快对其收费点进行依法取缔。
记者了解到,11月8日第七版的《商丘日报》,整版刊发了《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已于2017年8月31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利用闲置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免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施划。机动车停放者占用免费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共场所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停车收费的,免费停车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并予以公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纳入公共停车管理系统。”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免费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