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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服役15年以上的志愿兵不缴纳养老金”的说法
晚报首席记者 鲁超 商丘网—京九晚报 2017-09-11 09:20
柘城县的毛先生8月28日求助称,“我曾经在部队当了15年志愿兵,后来分配到柘城县工作。在2013年退休时,说是因单位没有缴够养老金,让我个人补缴了3000多元。不久前,有以前的战友说年满15年的志愿兵不用缴养老金,不知道这个说法对不对”。
记者报告
家住柘城县的毛先生向《晚报帮办》求助说,他曾经在部队当了15年志愿兵,1989年退伍后,分配到了柘城县的医院保卫处工作。
“在2013年退休时,说是因单位没有缴够养老金,让我个人补缴了3000多元。不久前,有以前的战友说年满15年的志愿兵不用缴养老金,不知道这个说法对不对。”毛先生说,他所在的医院最后几年没有缴纳养老金中个人缴纳的部分,所以在2013年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补缴了这部分3000多元的养老金。
毛先生说,不久前他听到战友说,只要是服役年满15年的志愿兵,在退休的时候不用补缴养老金。但是不知道这个说法是否正确。
接到毛先生的求助后,记者就此采访了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保险处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参保的事业单位男性职工在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时,不能存在欠费的情况。否则,就需要对欠费部分进行补缴。但是,并没有服役15年以上的志愿兵不缴纳养老金的政策和规定。
“男性是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而当了15年志愿兵回来后,一般都不到40岁,缴费时间肯定能满足15年的要求的。”该工作人员表示。
记者了解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中规定,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分。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对于退伍军人来说,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其服役期间的时间。
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毛先生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在退役后只计算为工龄。从退役之后参加工作,至60周岁之前都是应该按时按额缴纳养老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