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使用国旗图案——违法
文/图 首席记者 鲁超 商丘网—京九晚报 2017-08-11 08:22
热线显示: 家住虞城县的赵先生向《京九晚报》热线反映,虞城县响河商业街与大同路交叉口向南约200米路东侧,一家商店的招牌竟然使用了国旗的图案。
赵先生说,这家商店的门头招牌,从远处看就是一面国旗,却在五星的后面写上了商店的名字和广告宣传语。“这家商店开业已经有段时间了,为何违法使用国旗图案作为招牌的事情却始终没有人管?”
根据赵先生的提供的线索,记者看到在虞城县响河商业街与大同路交叉口向南约200米路东侧,确实有家商店的照片上使用了国旗的图案。在五星的后面,是“国庆皮草行”的店名。在下发,还有“高端私人定制”和“海宁驻虞城店”的字样(如图)。
前日上午,记者将该情况反映给了虞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该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表示,上周已经从网上得知了该家商店违法使用国旗图案作为招牌的事情,并立即安排人员前去进行了处理。
“得知该信息的当天,就安排人员前去进行了拆除。”该工作人员表示,该店的使用国旗图案作为招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旗法》和《广告法》。
记者了解到,《国旗法》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的国旗;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业广告;不能将国旗倒挂或与彩旗并排悬挂,不能交叉悬挂国旗;而升挂国旗时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第五十七条中要求,有此类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谢谢记者,我去看了,使用国旗图案的招牌已经被拆除了。”前日下午,记者再次联系到赵先生时,他说这家商店的违法行为已经被制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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