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符合政策就可生育 但需“离婚协议”来证明
晚报首席记者 鲁超 商丘网—京九晚报 2017-04-07 08:18
梁园区的董先生3月27日求助称,“我是再婚家庭,妻子以前曾经生育过一个小孩,在离婚时协议跟随前夫。而我也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在去申请生育二孩时,计生办的工作人员称要提供女方之前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才行。但是该协议难以找到,不知道该咋申请”。
记者报告
因为办理生育证遇到了困难,家住梁园区的董先生向《晚报帮办》进行求助,希望能够解决难题。
“我是再婚家庭,妻子以前曾经生育过一个小孩,在离婚时协议跟随前夫。而我也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在去申请生育二孩时,计生办的工作人员称要提供女方之前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才行。但是该协议难以找到,不知道该咋申请”。董先生说,国家允许生育二孩后,自己就想和妻子申请生育一个共同的孩子,但是在前往卫计委申请时,遇到的工作人员却要求提供其妻子与前夫离婚时候的离婚协议才行,“她的离婚是在青海办理的,前夫也是在青海居住的。现在她手里早就找不到离婚协议了,如果去青海不但路途遥远,而且也不一定能够找到前夫,并复印到当年的离婚协议。”
董先生说,因为无法提供妻子与前夫办理离婚的协议,卫计委的工作人员就说不符合申请的条件。
接“帮办令”后,记者就此采访了梁园区卫计委基层指导科科长韩蕊,“再婚夫妇的生育子女数量是要累计相加的,这样的情况下,并不是申请的生育二孩,而是三胎了。”韩蕊说,自从离婚证改为电脑打印版本之后,上面就不再显示离婚之前的子女情况了,所以需要申请人提供注明了子女数量的离婚协议,再婚后的夫妻双方子女生育数目累计相加不超过两个的,才能按照现在的政策申请生育一个共同的孩子,“这是新规定出台后才可以申请的,如果是按照以前的老规定,再婚后的夫妻双方如果累计生育的孩子已经达到两个,就不能进行申请了。”
记者了解到,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布的新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韩蕊告诉记者,董先生如果是再婚之前,夫妻双方各自只生育了一个孩子的话,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中第一项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共同的孩子。但必须要能提供出之前的离婚协议,才能证明再婚之前所生育孩子的数目。“虽然是在外省市办理的离婚,但民政部门是会对当时的离婚协议进行存档的。只要找当地的朋友进行委托,就能去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查询,并复印当时的离婚协议,加盖了当地民政部门的公章后,快递或者邮寄回商丘就可以了。这样,也不必长途奔波,就能够进行申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