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文件精神医疗机构应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首席记者 鲁超 商丘网—京九晚报 2017-02-27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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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阳区毛堌堆的谢先生来电反映,女儿出生后一直没有入户口,现在因为没有户口学都没法上。找到派出所,派出所说必须提供出生证明才行,毛堌堆卫生院则说当年接生的医生已去世,查不到相关记录,无法补办出生证明。
“我女儿是1999年出生的,她出生之后没有及时去派出所入户口。后来她妈妈也走了,这事也就一直给耽搁了。”家住睢阳区毛堌堆镇黄庄村李山楼村的谢先生说,“因为没有户口,女儿不但无法录入电子学籍也无法参加后续的考试,无奈之下,孩子也只能离开学校回到家中。”
谢先生找到派出所,派出所说需要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当时在郭村镇卫生院生过孩子后,并没有给出生证明。为了给孩子入户口,我去找卫生院要出生证明,卫生院却说当时的医生已经去世了。”
对于谢先生求助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商丘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户政大队大队长杨勇。杨勇说,对于该类情况,公安机关均是按照《河南省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要求进行解决。
“文件中规定的十分清楚和详细,如果是在正规医疗机构生育的孩子,应该由该医疗机构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如果不是在正规医疗机构生育的话,则可以先申请,然后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的亲子鉴定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杨勇说,“公安机关按照该文件要求,在申请办理户口人员时必须依据《出生医学证明》。而符合申请条件的,卫生部门应该按照规定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记者了解到,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7日发布的豫政办〔2016〕20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中对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有明确规定: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提出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由医疗机构向其监护人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发函核查该人是否已办理户口登记。经核实未办理户口登记的,本人或其监护人选择一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亲子鉴定。经鉴定系亲子关系的,凭亲子鉴定证明、拟入户人员父母或其中一方以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出生情况声明,向医疗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如果领证人为申请入户人员父母之外的其他监护人,则需提供证明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无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于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若《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需申请人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由无户口人员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委托该机构实施亲子鉴定。经鉴定系亲子关系的,凭亲子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谢先生的女儿出生的医疗机构应该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昨日,记者将这些情况告诉了谢先生。他说将去郭村镇卫生院,要求为其女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