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暖退款”乃“冷思维”

宋立民 商丘网——京九晚报 2016-11-29 07:05

今年的冬天来得有点突然。11月20日晨,笔者在新郑机场登机尚未感到寒意,而当日夜间,河南多地已经打开“冬雪模式”,23日因降雪量大,地面温度低,跑道不符合航班起降标准,新郑机场还在关闭。

同时,11月下旬,多个省份已正式供暖。而且,河北、山东、辽宁、黑龙江、内蒙古等多个省份明确,供暖季室温标准需在18摄氏度以上。这是2012年开始施行的《住宅设计规范》明文规定的。多地还规定,室温不达标时,部分供暖费可退款。

说到退款,笔者总记起N多年前,农村不时出现“保证生男,无效退款”的“神医”广告。这对于重男轻女的人家确乎是“福音”,至少有“退款”作为底线保障。殊不知这个承诺是至少有一半的钱可以赚到手的,因为总是有半数左右的孕妇能够生男孩。所以,“退款”的信誓旦旦并不是“生男”的保证,而是赚钱的套路。

具体到如今的“达不到18度退款”,当然应该视为负责的动机。但是我们有过不少的教训:有时貌似负责,实际上疑似忽悠:老百姓要的是取暖,而不是退款。瑟瑟发抖的手拿到退款仍然是瑟瑟发抖,来来回回的收与退,折腾自己也折腾别人。

而且,果真到了要退款,主动权又不知道转移在何方。如辽宁省规定,温度不达标时,用户应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整改一次后仍不达标,可向其申请测温。测温达不到要求,这才启动退款。那么,一次整改的时间是多久?报修到修好有没有具体规定?这期间出了受寒状况谁来担责?其中的弹性不易把握。

同时,多数省份还规定,如果用户对供热单位测温存在争议,可向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申请检测,其测定的温度将成为有效证据。无奈第三方的测温是要收费的,而且数目可观。例如北京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基本检测费统一定价,目前每出检一次,一个房间测温的费用为450元,每增加一个房间增收40元。两室一厅已经500多元,这个钱又由哪一方出?

更何况无论是哪一方,测温总是要有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温度又达到了18摄氏度怎么办?例如,《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中规定,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时,可向供热单位反映。后者需在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供热方完全可以在11小时之际让你不达标,而12小时之际的达标,也不能够确保第13个小时不返回“不达标”状态。

再加上形形色色的“免责条款”——如《山东省供热条例》将室外平均温度低于-7摄氏度以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情况,作为供热企业免责规定的尺度,也实在不容易把握,更不知道解释权归谁家。于是,“部分退款”很可能成了算不清的糊涂账。

总而言之,老百姓“花钱买暖”之际,是不会首先想到“不暖退款”的,比起质量第一、责任到位、安全检查、严格问责,“不暖退款”是万般无奈的下策,未供暖先说退款,貌似“负责”,实际上是不无预先准备好自己“退路”的懒政思维。

适才发生的江西丰城电厂“11·24”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拍脑袋、要政绩而“赶工期”是原因之一,74位死于非命的罹难者,尽管“每位遇难者获赔120万,并支付遇难者在殡仪馆的相关费用”,那家庭破碎、社会惊悚的损失“赔”得回来吗?供暖当然不是坍塌之类的突发事件,然而,因为“交钱无暖”而造成的损失——如老人儿童的健康受损等,也是“退款”的“冷思维”所鞭长莫及的。

编辑: Nick   责任编辑:李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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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暖退款”乃“冷思维”
2016-11-29 07:05   宋立民   商丘网——京九晚报   我要评论 

今年的冬天来得有点突然。11月20日晨,笔者在新郑机场登机尚未感到寒意,而当日夜间,河南多地已经打开“冬雪模式”,23日因降雪量大,地面温度低,跑道不符合航班起降标准,新郑机场还在关闭。

同时,11月下旬,多个省份已正式供暖。而且,河北、山东、辽宁、黑龙江、内蒙古等多个省份明确,供暖季室温标准需在18摄氏度以上。这是2012年开始施行的《住宅设计规范》明文规定的。多地还规定,室温不达标时,部分供暖费可退款。

说到退款,笔者总记起N多年前,农村不时出现“保证生男,无效退款”的“神医”广告。这对于重男轻女的人家确乎是“福音”,至少有“退款”作为底线保障。殊不知这个承诺是至少有一半的钱可以赚到手的,因为总是有半数左右的孕妇能够生男孩。所以,“退款”的信誓旦旦并不是“生男”的保证,而是赚钱的套路。

具体到如今的“达不到18度退款”,当然应该视为负责的动机。但是我们有过不少的教训:有时貌似负责,实际上疑似忽悠:老百姓要的是取暖,而不是退款。瑟瑟发抖的手拿到退款仍然是瑟瑟发抖,来来回回的收与退,折腾自己也折腾别人。

而且,果真到了要退款,主动权又不知道转移在何方。如辽宁省规定,温度不达标时,用户应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整改一次后仍不达标,可向其申请测温。测温达不到要求,这才启动退款。那么,一次整改的时间是多久?报修到修好有没有具体规定?这期间出了受寒状况谁来担责?其中的弹性不易把握。

同时,多数省份还规定,如果用户对供热单位测温存在争议,可向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申请检测,其测定的温度将成为有效证据。无奈第三方的测温是要收费的,而且数目可观。例如北京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基本检测费统一定价,目前每出检一次,一个房间测温的费用为450元,每增加一个房间增收40元。两室一厅已经500多元,这个钱又由哪一方出?

更何况无论是哪一方,测温总是要有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温度又达到了18摄氏度怎么办?例如,《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中规定,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时,可向供热单位反映。后者需在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供热方完全可以在11小时之际让你不达标,而12小时之际的达标,也不能够确保第13个小时不返回“不达标”状态。

再加上形形色色的“免责条款”——如《山东省供热条例》将室外平均温度低于-7摄氏度以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情况,作为供热企业免责规定的尺度,也实在不容易把握,更不知道解释权归谁家。于是,“部分退款”很可能成了算不清的糊涂账。

总而言之,老百姓“花钱买暖”之际,是不会首先想到“不暖退款”的,比起质量第一、责任到位、安全检查、严格问责,“不暖退款”是万般无奈的下策,未供暖先说退款,貌似“负责”,实际上是不无预先准备好自己“退路”的懒政思维。

适才发生的江西丰城电厂“11·24”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拍脑袋、要政绩而“赶工期”是原因之一,74位死于非命的罹难者,尽管“每位遇难者获赔120万,并支付遇难者在殡仪馆的相关费用”,那家庭破碎、社会惊悚的损失“赔”得回来吗?供暖当然不是坍塌之类的突发事件,然而,因为“交钱无暖”而造成的损失——如老人儿童的健康受损等,也是“退款”的“冷思维”所鞭长莫及的。

编辑: Nick   责任编辑:李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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