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检察机关出台十条意见
全力服务和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记者 王 冰 通 讯 员 李劭华 王慧珍 商丘网—京九晚报 2016-08-05 09:47
商丘网讯 8月4日,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袁克海向与会媒体发布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十条意见》,同时公布了由我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4起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我市两级检察院在省人民检察院、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切实履行好职能,精心组织开展好打击破坏生态环境专项工作的犯罪活动,为切实保障我市的“蓝天碧水”工程、更好地保障民生民利、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贡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全力服务和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近日,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十条意见》。
这十条意见,即提高认识,增强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检察服务和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厉打击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刑事犯罪;严厉查处大气污染防治监管执法领域的渎职犯罪;严厉查处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充分发挥预防犯罪职能,服务大气污染防治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行政监督等职能,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加大对环保等部门行政执法的保护力度,增强环保执法强制力;做环境治理表率,以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推进检察工作;强化舆论引导,营造保护环境的浓厚氛围。
新闻发布会上,还通报了4起典型案例。
睢阳区陈某贵等人污染环境案
2013年8月至11月,睢阳区李口镇农民陈某贵勾结四川省青川县天运金属开发有限公司聘用人员付某勇(在逃),先后3次违法将460吨本应运往四川省青川县天运金属开发有限公司处理的含有危险物质的电镀污泥垃圾,转运到睢阳区高辛镇、李口镇、宋集镇等4个乡镇境内进行倾倒填埋,后被群众发现举报。2014年11月3日,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被告人陈某贵、戴某林、张某兵、钟某军、张某波5人向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贵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钟某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戴某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某兵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虞城县谢某英污染环境案
2012年至2014年,谢某英在经营铭阳量具有限公司期间,公司的生产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工厂东侧的水沟内渗透。后经当地群众举报,由虞城县环境保护局对其排放的污水抽样,经商丘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其排放的污水中重金属镍含量为78.178mg/L,铬含量为30.71mg/L,均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2014年5月4日,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将被告人谢某英起诉至法院。同年5月22日,谢某英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睢县蒋某敏污染环境案
2013年9月,蒋某敏在没有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手续、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睢县尚屯乡自己家中私自开办“辉煌家具厂”,制作电镀板凳进行销售,产生大量具有强烈毒性的废水、废气,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引起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满。在执法人员的检查中,蒋某敏拒绝进行检查处理。此案经睢县人民检察院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蒋某敏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柘城县李某良等6人污染环境案
2011年以来,河北省无极县农民李某良、李某海等人与柘城县岗王乡双庙村农民朱某光合伙投资,占用基本农田10余亩建厂生产牛皮。在无营业执照、无排污设备,未经环保部门审核的情况下,他们直接将生产污水排放至惠济河内。其污染物经环境部门检测严重超标,属于非法排放重金属有害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此案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良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