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6-07-28 09:57

为加强对微信公众号的政策指导和内容管理,规范我市范围内微信传播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依据中央网信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网信办要求,经研究决定,将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属地微信公众号登记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时间

2016年8月1日至8月12日。

二、登记备案对象

全市所有的微信公众帐号。具体包括:

1、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商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的;

2、商丘范围内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开办的;

3、微信帐号名称包含本市和县(区)名称(别称)或其他显著本地特征的;

4、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主要涉及商丘范围内的;

5、微信公众帐号注册人或机构属地在本市范围的;

符合以上任何一条的均在此次登记备案范围内。

三、登记备案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商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微信公众帐号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开设微信公众帐号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材料填写附件《商丘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下载地址:百度网盘https://pan.baidu.com/s/1gfjWIK7),表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包含成立的各类公司〉及社会团体,表二为个人或个体经营者,登记表需一式两份,表一需加盖公章。

四、有关事项

1、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商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微信公众帐号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hangqiu@126.com),纸质材料报送到商丘市委网信办(商丘市府前路1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1901室)。

2、各县(区)网信办负责做好本辖区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工作,汇总后分别报市委网信办。 3、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是一项动态工作,集中登记备案时间结束后,新开通的微信公众帐号可及时通过下载《商丘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在开通30天内进行登记备案。 4、对延时不报、不履行备案的,我办将根据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者对其采取暂停关闭和永久关闭等处置措施。对经督促仍不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各县(区)网信办要高度重视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工作,多渠道、全方位进行广泛宣传,认真排查督查,教育引导各微信公众帐号运营者自觉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微信传播秩序。集中登记备案时间结束后,务于8月20日前将属地《登记备案表》分别报市委网信办。五、加强日常管理 1、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网侦支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微信公众号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微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通过微信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编发新闻信息,登载境外媒体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各微信公众号在登记备案后,微信公众号管理员请加入商丘市微信公众账号管理微信群,市网信办将实时向微信公众号管理员推送有关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新政策、新法规等,指导各单位和个人依法运营微信账号。

联系人:尚志恒联系电话:0370-3288958 电子邮箱:shangqiu@126.com

附件1:《商丘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单位及社会团体) 

附件2:《商丘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个人或个体经营者) 

商丘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

附件一:商丘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 附件二:商丘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个人或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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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6-07-28 09:57       我要评论 

为加强对微信公众号的政策指导和内容管理,规范我市范围内微信传播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依据中央网信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网信办要求,经研究决定,将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属地微信公众号登记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时间

2016年8月1日至8月12日。

二、登记备案对象

全市所有的微信公众帐号。具体包括:

1、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商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的;

2、商丘范围内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开办的;

3、微信帐号名称包含本市和县(区)名称(别称)或其他显著本地特征的;

4、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主要涉及商丘范围内的;

5、微信公众帐号注册人或机构属地在本市范围的;

符合以上任何一条的均在此次登记备案范围内。

三、登记备案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商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微信公众帐号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开设微信公众帐号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材料填写附件《商丘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下载地址:百度网盘https://pan.baidu.com/s/1gfjWIK7),表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包含成立的各类公司〉及社会团体,表二为个人或个体经营者,登记表需一式两份,表一需加盖公章。

四、有关事项

1、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商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微信公众帐号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hangqiu@126.com),纸质材料报送到商丘市委网信办(商丘市府前路1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1901室)。

2、各县(区)网信办负责做好本辖区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工作,汇总后分别报市委网信办。 3、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是一项动态工作,集中登记备案时间结束后,新开通的微信公众帐号可及时通过下载《商丘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在开通30天内进行登记备案。 4、对延时不报、不履行备案的,我办将根据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者对其采取暂停关闭和永久关闭等处置措施。对经督促仍不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各县(区)网信办要高度重视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工作,多渠道、全方位进行广泛宣传,认真排查督查,教育引导各微信公众帐号运营者自觉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微信传播秩序。集中登记备案时间结束后,务于8月20日前将属地《登记备案表》分别报市委网信办。五、加强日常管理 1、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网侦支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微信公众号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微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通过微信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编发新闻信息,登载境外媒体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各微信公众号在登记备案后,微信公众号管理员请加入商丘市微信公众账号管理微信群,市网信办将实时向微信公众号管理员推送有关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新政策、新法规等,指导各单位和个人依法运营微信账号。

联系人:尚志恒联系电话:0370-3288958 电子邮箱:shangqiu@126.com

附件1:《商丘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单位及社会团体) 

附件2:《商丘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个人或个体经营者) 

商丘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

附件一:商丘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 附件二:商丘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个人或个体经营者)
责任编辑: 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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