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区道路禁止私设路口的通告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16-07-05 08: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置路口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设置。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和设置路口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为了提升城市品位,服务地方发展,方便群众生活,早日实现“路畅”,我市今年对部分道路进行了提升改造,所有提升改造道路路口设置均已经市规委会审查批准,并严格按设计施工。近日个别单位、企业、个人为了自己方便,在改造提升道路上擅自设口,甚至阻碍道路正常改造施工,已严重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希望道路沿线单位、企业和利益关系人自觉服从大局,支持城市建设,否则,对于私设路口,阻碍施工正常进行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商丘市公安局

商丘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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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道路禁止私设路口的通告
2016-07-05 08:26     商丘网—商丘日报   我要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置路口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设置。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和设置路口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为了提升城市品位,服务地方发展,方便群众生活,早日实现“路畅”,我市今年对部分道路进行了提升改造,所有提升改造道路路口设置均已经市规委会审查批准,并严格按设计施工。近日个别单位、企业、个人为了自己方便,在改造提升道路上擅自设口,甚至阻碍道路正常改造施工,已严重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希望道路沿线单位、企业和利益关系人自觉服从大局,支持城市建设,否则,对于私设路口,阻碍施工正常进行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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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姬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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